甘科高函[2020]34号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甘科高函[202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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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做好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2020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两批次安排。申请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以企业向所在地(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最终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1.第一批网上受理自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截止,各市州完成审核推荐以及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15日。


  2.第二批网上受理自7月15日开始至8月15日截止,各市州完成审核推荐以及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25日。


  二、申报企业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满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7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0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17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3.有效期未满的高企,不能提前申请认定。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企业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申报企业首先对照申报条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首次申请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点击“企业申报”并按步骤注册,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经注册过的企业,请使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得重复注册。


  3.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完成网上材料提交,在当批次截止时间前向属地科技局报送纸质材料。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必须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具体可参见(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s://kjt.gansu.gov.cn/News_Notice/detail.php?n_no=368315)


  五、申报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内页需逐页编制页码,并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装订方式为胶装,双面打印,并制作硬纸质封皮封底,封皮和书脊需打印2020年xx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全X册第x册(只有一册的打印全一册)。封面右上角注明所得税主管机构(具体到税务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在企业所在地处加盖所属市(州)科技局公章。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园区科技部门盖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正反面均复印)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书或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资质证书等方面提供材料。


  (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2019年度6-12月份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8)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见附件1)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专项报告里应明确说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以及2017-2019三个年度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加盖企业公章(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0)2017~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必须包括主表和附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2)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承诺书(附件2);


  (13)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2.线上材料:各企业登录“国家高企网”后,按照系统模块要求填写并上传附件材料。


  3.视频材料企业录制视频资料:内容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主营产品(服务)的加工制作(工作流程)来展示,并配语音说明。视频时长不少于3分钟。


  4.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所有纸件材料扫描成PDF格式,与视频材料一并刻录光盘)同时报送至各级科技部门。


  六、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1.各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首先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就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活动人员、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开展核查。


  2.对明确推荐的企业,由各市(州)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注册在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对不予推荐的企业,要及时回复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3.各市(州)科技局和各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将本级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计算中心。


  七、工作要求


  1.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自主完成认定申报工作。要加强研发投入,健全研发费用账目,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做好省级认定机构现场抽查准备。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对有关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做到“应知尽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必须连续三年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


  2.持续提升服务层次。企业所在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化对高企认定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支持创新、提振产业的意识,加快培育发展各类创新主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向高企发展。要充分了解掌握所在地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要加强组织指导和过程管理,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办理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衔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落实申报主体责任。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按期填写高企发展年报,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同时在省科技厅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评奖评审。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省科技厅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以上公告文件同时抄送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受理及网络技术支持:甘肃省计算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号313办公室


  业务咨询QQ群:1027277378


  赵志威  0931-8821047  0931-4549342


  张其斌  13919273948  0931-8886885


  省科技厅高新处  蔡斌  0931-8825719


  附件一:财务、审计中介机构资质要求说明.doc


  附件二:中介机构承诺书(样表).doc


  附件三:企业信用承诺书.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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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