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州医保发[2020]31号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临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关于印发《临夏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临州医保发[202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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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州级各参保企业:


  《临夏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州医疗保障局

临夏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临夏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要求,现就全州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


  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征对象


  州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减征时限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减征期为5个月。


  四、减征政策


  1、在阶段性减征期间,州内所有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只对单位应缴费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政策不变。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缴费基数6.5%的比例核算单位缴费总额,在减征期内按照单位缴费总额的一半征缴单位基本医保费,个人缴费继续按照缴费基数2%的比例征收。参保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有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2、减征政策发布前已交纳2020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和减征金额,对于减征部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在充分尊重参保单位意愿的前提下,直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3、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自行解决。


  五、减征流程


  1、符合减征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征业务。


  2、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单位应缴和减征金额,并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推送的信息,负责办理减征退费手续。


  六、工作措施


  1、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医保费,准确核定减征金额。


  2、州县(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及时报送汇总相关信息数据,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3、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减征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的政策知晓度。同时,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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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