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税发[202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1
文号:甘税发[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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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月18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全力支持和推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打赢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所在和迫切需要。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支持复工复产对战胜疫情、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手抓”,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跟踪企业的复工复产动态,加速推进落实疫情防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强力有序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积极作为参与地方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一)建立非常时期工作联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安排一名局领导作为联络员参与地方政府支持复工复产领导工作,及时掌握重点企业名单情况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最新工作要求,精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建立联系户制度。各级税务局党委委员至少要联系一户复工复产企业作为联系点,加强调研,直接掌握一线情况,直接收集和听取复工企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税收问题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困难,扶持企业渡过难关。


  (三)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复工复产情况分析。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数据在全面反映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方面的独特优势,聚焦企业复工复产主题,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开展时间、区域、行业、产业、规模、注册类型、上下游关系等的多维度分析和专题分析,认真研判现状和趋势,为各级政府组织复工复产决策提供参考。要加强已复工复产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既算好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眼前账,也算好减税降费带来的效益账,便于精准施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省局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建立以税收经济分析部门牵头,收规、货劳、法规等部门参与的分析团队,加强全省企业复工、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疫情对我省经济税源的影响,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调结构、稳增长的可行性建议。各市州区税务局要主动作为,按照省局部署和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认真开展分析工作。


  (四)发挥一线税务机构的作用。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辖区税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有关诉求,认真落实省局有关通知要求,对企业办税服务方面的需求,积极主动予以协调解决。对各级重点税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有关诉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对2020年1月1日后执行的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纳税人因之前不了解政策,已申报或缴纳税款的,通知变更申报或办理退税。


  (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获取支持。对新建、停业复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新办、变更及停工复产过程中时间紧任务重等问题,会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机关迅速为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安心复产。各地可以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暖企抗疫”服务团队,坚持“一企一策”,及时做好税收服务。


  三、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配合人社、医保、财政部门共同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二)全力支持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及时与当地发改、工信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强化协同配合,及时获取、动态更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开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重点企业,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辅导政策,优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确保新政策不折不扣惠及企业。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对中小微企业要主动联系获取其开工复工中存在的问题,对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认真执行省局相关通知要求,加快办理出口退税。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调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


  (四)加强“银税互动”精准扶持。针对部分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资金紧张的实际困难,主动与金融部门进行专项沟通,加强“银税互动”精准扶持。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强对新购设备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等支持物资供应、支持防治救护、鼓励公益捐赠各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以及延长社保、医保参保缴费期限等惠民政策的宣传。对减免企业税费等关键涉税业务要进行重点细化,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组合拳”政策措施和“一揽子”帮扶计划。要掌握本辖区“四大困难行业”企业名单,主动联系企业,主动推送政策,精准落实,帮助享受。


  四、扎实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一)大力宣传“非接触式”办税服务事项。认真落实为企业领票提供“网上申请、免费配送”等“非接触式”涉税服务事项,将新近出台的抗击疫情优惠政策和“非接触式”服务管理举措梳理形成《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措施指引》,通过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给企业。


  (二)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机制。要优化电子税务局平台,落实好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网上办理。要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实现享受税收优惠“零门槛”,确保企业疫情防控、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三)快速响应发票供应需求。对落实政府要求,有序进行复工复产的生产企业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按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暂不事前实地查验。除D级纳税人以外,全面推行发票领用网上自主申领、免费邮寄配送,实现发票领用“网上办、线下送、不见面”。


  (四)便利申报纳税。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纳税人,在纳税人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五)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办税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措施,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人逗留时间。


  (六)方便重点企业办税。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和地方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或者上门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相关事宜。推行容缺办理,对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在纳税人承诺的前提下,先办理、后核查。


  (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疫情响应期间,不得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物流服务、生活超市、集贸市场等与抗疫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税务检查。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对照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关于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系列文件安排,在抓实抓细上下功夫,找准职责定位,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逐条逐项落实、逐条逐项销号。不等不靠,对新出台的政策,在接到正式文件之前,可根据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条款先行办理。


  (二)强化工作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进行督查。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打折扣、作选择,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消极应对、推诿扯皮,以及乱作为、乱设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局将通过实地检查、调研、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渠道收集问题,切实推动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创新细化具体的服务举措。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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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