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疫防办发[2020]18号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甘疫防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37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省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4日



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强化政策支持,靠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一)加快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项目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办事”“不见面审批”,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着力提高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审批工作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各市州政府)


  (二)加快疫情防控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程序,开设快速审批通道,提供全程技术咨询和政策指导。(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三)开辟应急生产许可、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为生产过氧乙酸的企业在24小时内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现场技术评审、专业检测和发证环节。为符合相关标准的消杀企业发放消杀用品应急生产许可。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建设项目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实行备案管理,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办环评手续。(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


  (四)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7×24”小时通关,快速验收,紧急情况下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属于进口捐赠物资的,第一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实施快速验放。对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用于治疗、预防新冠肺炎疫苗、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后,海关予以放行。符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相关标准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在提供有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中文翻译件,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前提下,可从国外紧急进口,海关快速放行。经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确认,确需进口且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省药监局出具该批医疗器械的进口证明,配合工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做好进口通关工作。(责任单位:兰州海关、省药监局、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


  (五)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紧急采购便利化政策,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实行紧急采购,可不执行采购计划备案、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发挥好“网上开评标”系统作用,保障各级各类项目尽快落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平台,及时监测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物资保障情况,提高采购效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六)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对财政专项划拨资金、应急处置专项资金需要开立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开通绿色通道,立即办理。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为全省疫情防控提供高效便捷的外汇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二、强化防控资金保障


  (七)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年人均补助标准中新增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疫情防控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安排新冠肺炎疫情科研攻关专项经费,支持医院、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应急防治技术攻关;安排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周转金,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储备采购。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八)强化医疗费用保障。对于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疑似或医学观察人员(包括异地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参保地医保部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补助。对新冠肺炎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在实行正常周转金制度的同时,应及时拨付医保专项预付金。救治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之外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预算限制。在足额拨付医保专项预付金的基础上,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地参保患者和异地参保患者均应实施“先救治、后结算”。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九)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根据国家要求,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防疫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各级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后拨付资金。(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十)强化金融支持。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确定的疫情防控在甘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中央财政贴息50%、省级财政贴息4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物资保障专责组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类保障企业,在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基础上,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由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优惠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有条件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视财政情况给予适当贴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十一)强化工伤保险政策落实。积极开辟医护人员工伤保险认定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确保相关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做好防控疫情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重点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稳定生产


  (十二)支持重点物资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省内经公告的消杀类产品生产企业,口罩、防护服、测温仪等疫情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和省上明确的防护物资销售、供给、仓储等企业(单位)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企业复工复产、增加产能,对相关释放产能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对以上4类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在2020年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安排时,对符合支持方向的优先予以支持。重点保障抗疫情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的用工、原材料等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


  (十三)全面落实减费降税政策。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减税降费、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税退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等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


  (十四)畅通防控物资运输通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重点物资实现在铁路、公路优先装车、优先挂运、优先配送,在机场“零延时”验放交付。将蔬菜、商品畜禽、禽蛋、生鲜乳等运输车辆纳入应急物资供应绿色通道。做好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抗击疫情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畅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农业农村厅、兰州海关)


  四、强化重点人群管控


  (十五)强化重点人群摸排。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定责、定人、定措施,按网格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来甘返甘人员摸排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动员能力,紧盯重点地区来甘返甘的务工人员及学生等重点人群,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干部、医疗服务机构和家庭医生为主,组织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全覆盖摸排,建立异常情况通报及报告制度,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五早”措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十六)规范居家隔离防护措施。为居家隔离人员配备“五个一”(一支体温计、一瓶消毒液、一本宣传册、一个口罩、一张表格),每日定时填报测温表格,由社区医生或村医定时收回。规范居家隔离标准,居家隔离对象必须单人单间,不与家人同住,尽可能减少与家人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一定距离。居家隔离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家外出,如果必须外出,需经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人员批准,做好相应防护措施,不得去人群密集场所。(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十七)加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管理。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执行县域内集中隔离,由各县市区统一设置集中隔离点,规范开展集中医学观察,采样进行核酸检测。全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强化疫情监测,并提供中医药预防服务。对隔离对象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情况的,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进一步检查或隔离治疗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十八)利用大数据手段精准管控。开发运用甘肃省电信大数据系统,将目标人群数量、分布精准锁定至街道(乡镇)、社区(村组)进行精确管控。(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十九)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完善疫情监控系统,精准统计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热、确诊、疑似患者情况和床位预留、人员配备等情况。完善来甘返甘疑似人员摸排手机APP,落实网格化摸排及实时填报管理。完善新冠肺炎自查上报平台,方便有武汉旅居史或密切接触史人员第一时间自行上报病情。完善疫情防控网上咨询问诊平台,提供在线咨询问诊、就医指导和心理疏导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五、着力提高患者治愈率


  (二十)全力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四集中”原则,将确诊病例统一集中到市级集中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在做好轻型、普通型病例救治工作的同时,提高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救治水平,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和技术力量救治患者,将重型病例在集中到市级集中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的基础上,组织省级专家团队包案救治,加强技术指导。将危重型病例统一集中到省级定点医院集中救治,派出省级专家加强重型和危重型病例技术指导,实行“一人一案”“一人一团队”,最大限度保障患者生命安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二十一)强化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优势,为集中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提供中医药预防服务。强化中西医结合,促进中医药深度介入诊疗全过程,及时推广有效方药和中成药。注重中医治疗病历收集和分析,及时评估治疗效果,总结疗效好的中成药和中药处方,为进一步调整完善中医药诊疗方案提供支撑,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六、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二十二)稳定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政府储备,提高政府市场调控能力,切实发挥储备保供稳价作用。密切跟踪粮油市场动态,加强成品粮油储备,保障供给平稳、价格稳定。落实应急保供骨干企业和应急商品投放网点,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保供联动机制,开拓防护用品进口渠道等应急保供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落实禁止活禽市场销售、禁止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等措施,强化从野生动物养殖到餐桌消费的全流程管控。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