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保发[2020]14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甘医保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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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保障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益,根据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期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手续的,补缴的费用视同为连续缴费,不得收取滞纳金。对延长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及时予以补报、个人账户予以补划。符合条件的在职转退休人员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月领取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二、延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鼓励居民通过银行APP、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方式参保缴费,在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确保完成2020年参保缴费任务,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内缴纳2020年个人缴费的,2020年1月1日至参保缴费之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政策规定予以补报。


  三、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城乡居民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缴费人通过电话、网络、邮寄、预约等方式办理缴费事宜。对于涉及退休待遇享受等特殊紧急业务,确需现场办理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电话或网络方式预约后,以“一对一”方式单独办理,同时提供“承诺制”容缺服务。


  (一)费款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申报受理电话、专用邮箱(或QQ、微信)、邮寄地址等,缴费人通过电话、网络、邮寄等方式申报缴费单位、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


  (二)费款缴纳。


  1.缴费人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确保社保费缴费账户余额充足,税务机关核对申报信息后进行申报扣款;


  2.缴费人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将费款一次性足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通知单,通过邮寄或预约方式送达缴费人,缴费人前往指定银行确认划款;


  3.医保部门不能推送核定信息的,缴费人将费款一次性足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提供电子或纸质进账凭证,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进行申报划款。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掌上银行APP、光大银行云缴费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缴纳。


  (三)缴费凭证。缴费人需要换开完税证明或综合费金缴款书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前往税务机关申请换开。有紧急特殊要求的,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申请,税务机关换开后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四)缴费记账。医保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推送的征缴数据进行权益记账。确需出具缴费凭证的,根据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提供的缴费清册或缴费凭证记账。


  四、协同推进延期参保缴费工作落实


  各市州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延长参保缴费期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延长参保缴费期的相关信息系统调整、数据推送、信息补录等工作,及时处理特殊情况,确保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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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