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关于暂时停止全市实体办税服务厅现场业务办理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2-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29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全省各级政务大厅暂时停止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推行“网上办事”“不见面审批”的通知》(甘税函[2020]2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自2月3日起,暂时停止全市所有实体办税服务厅现场业务办理,建议您在办理税费业务时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然人扣缴客户端、邮寄办税等“非接触式”办理途径,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1.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提供常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代开、完税证明开具和其它涉税业务办理服务。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为: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


  2.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甘肃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3.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通过各县区税企微信交流群、QQ交流群在线咨询。如遇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请拨打0931-8112366咨询。


  4.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请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助办税厅申领。


  5.如果您需要代开发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缴纳税款,到自助办税终端、自助办税厅取票或提供地址给您邮寄送达(自助终端取票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164号南办税厅一楼;民勤县三雷镇薛百路6号;古浪县古浪镇昌灵路74号)。


  6.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7.如果您有无法通过网络平台办理的业务,可拨打各县(区)税务局办税厅预约咨询电话或在线联系税企微信群,也可从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电话,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解决您的涉税诉求。


  8.如您有确需进入办税服务现场办理的事项,请务必提前电话预约,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戴好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我们将及时回应您的办税缴费需求。


  暂停办税服务厅现场业务办理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窗口服务开通时间将根据疫情形势进行调整并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日


  一、自助办税厅地址


  1.武威市凉州区税务局:


  (1)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429号(西办税厅隔壁)


  (2)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164号(南办税厅一楼)


  2.古浪县税务局:古浪县古浪镇昌灵路74号


  3.民勤县税务局:民勤县三雷镇薛百路6号


  二、主管税务机关和第三方业务咨询电话


  1.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电子税务局咨询热线:0931-8112366


  纳税服务固定电话:0935-2216390、2116057


  市局第一税务分局:0935-2256294


  2.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凉州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南厅):0935-2224198、0935-2224199


  纳税服务股:0935-6113319


  3.国家税务总局民勤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0935-4135110


  纳税服务股:0936-5937265


  4.国家税务总局古浪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0935-5122778


  纳税服务股:0935-5121353


  5.国家税务总局天祝藏族自治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0935-3126176


  炭山岭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室:0935-3188041


  打柴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室:0935-3182394


  哈溪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室:0935-3584325


  纳税服务股:0935-3122745


  6.第三方业务咨询电话


  电子税务局业务操作咨询电话(武威税友公司)16609355552、18919454231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税控盘)咨询电话(武威航天信息)0935-6118816、13893506007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税控盘)、税务UKey业务咨询电话(武威百旺九赋)18193576123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