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系统“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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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富民兴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决策和要求,提振在甘投资者信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全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个性精准的管家式纳税服务(以下简称“项目管家”),让在甘投资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项目管家”纳税服务范围


  “项目管家”纳税服务主要是对应我省各级政府列示重点项目,由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指定专人和团队,提供点对点、一对一、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主动为列入清单的重点项目评估、决策、勘察、设计、施工、一直到竣工投入至正常生产经营全过程提供涉税政策支持、涉税辅导和涉税政务服务,助力重点项目转化为我省的经济引擎和新增长极。


  三、“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内容


  (一)提供精准化税前宣传辅导服务


  1.分类政策宣传。编写重点项目新办纳税人办税指南,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发改委、招商等部门和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发放给重点项目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编写《在甘落地重点项目纳税人税收政策汇编》,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分类政策宣传辅导。


  2.精准政策推送。针对重点项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和涉税专题讲座,点对点讲政策,手把手讲操作,一对一解疑惑,让重点项目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确保政策宣传覆盖面达到100%。优化电子税务局政策推送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策精准化推送和关键人群的程序性操作辅导。


  3.提供宣传辅导产品。结合重点项目纳税人税法宣传特点,省局根据相关政策、办税流程等内容,制作并下发动漫、视频、政策图解等宣传辅导产品,确保纳税人听得懂、看得明、记得牢。


  4.拓展宣传辅导渠道。在“两微一端”、电子税务局、网上纳税人学堂设置重点项目纳税人专栏,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重点项目纳税人专席,重点对相关税收政策和业务流程进行宣传辅导咨询,在办税服务厅设置重点项目咨询服务岗,重点开展对该类纳税人的咨询辅导。


  (二)提供便捷化税中办税服务


  5.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对新办重点项目纳税人提供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相关事项套餐式办理。


  6.优化发票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1天办结,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普通发票按需供应;对发票票种核定变更、日常发票领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认证、代开增值税发票等业务即时办结;对重点项目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个工作日办结。


  7.优化申报缴款服务。优化网上申报功能,为重点项目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服务,提供所有税种申报数据网上更正申报服务,提供在线申报辅导、数据校验、提示提醒和纳税人自查自检服务,提供税库银三方协议网上签署服务。


  8.优化涉税事项办理。对在甘重点项目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延期申报的核准、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等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20个工作日提速到5个工作日办结。


  9.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事前报送,实行“先享受、后评估”。由纳税人根据经营项目,自行判断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主申报减免税额,自行归集和留存相关减免税项目资料。


  (三)提供一体化税后权益维护服务


  10.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范围,提高“银税互动”重点项目纳税人受益户数比例和纯信用贷款比例,争取让更多企业享受“银税互动”的政策红利,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1.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建立重点项目纳税人诉求响应机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等渠道,广泛收集纳税人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诉求,3个工作日内整理推送相关业务部门快速处理并反馈,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形成闭环处理机制。


  12.提速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畅通税务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接收重点项目纳税人纳税服务投诉,服务态度类投诉处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提速到2个工作日、服务质效类和侵害权益类投诉处理由20个工作日提速到5个工作日,并于处理当日向投诉人反馈,确保此类投诉受理及时、处置得当、反馈迅速。


  13.改进税收执法方式。严格落实进户执法审批的规定,做到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将引导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全面自查自纠、自觉遵从税法、规避税收风险作为主方向。在组织自查和实施检查时,对尽职调查后仍不能确定的事项坚持诚信推定,采取包容审慎处理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对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领域初创企业主动引导纳税遵从,推动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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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