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18]46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甘人社通[2018]4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99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用工成本,积极防范失业风险,现就深化失业保险“放管服”改革,助推企业脱困发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放管服”改革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八个着力”,按照“聚焦政府效能、聚焦营商环境、聚焦重点工作、聚焦服务群众”的要求,深入推进“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现审批“最多跑一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释放企业市场活力,打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转变作风,在思想认识上实现“与我无关”向“与我有关”深刻转变,在工作摆布上从“被动参与”向“主动靠前”切实转变,在努力方向上从“落实政策”向“创新政策”积极转变,在功能定位上从“保障生活”向“稳定就业”重心转变,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失业保险各项惠企惠民政策抓细抓实、落实落地。


  二、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惠企惠民措施


  1、在实施稳岗补贴“护航行动”期间,对2013年以前失业保险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各市州可对企业欠费情况进行核算,在企业经营困难期间,暂不对其历史欠费进行清欠,只要满足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低于4%即可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2、企业在被审计等部门进行审计检查期间,因故错过稳岗补贴申领期的,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80号)相关规定,在审计检查结束或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可在2018年底前提交补报申请,享受相应年度的稳岗补贴。


  3、各市州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充分运用制度优势,优化政策措施,加大实施力度,深入开展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全面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失业保险支持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倾斜政策。


  三、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政策落实保障机制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失业保险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的实际成效。


  (二)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效能。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层层靠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流程、时限、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要一次性告知。坚决破除影响企业发展环境的思想观念桎梏、体制机制障碍和工作作风积弊,切实做到服务前移、便民利企,努力创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企业获得感最强的优良环境。


  (三)规范工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涉企行政监督检查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者无规定程序要求,不得影响、阻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增设前置条件和提高门槛,坚持从宽从简原则,在审核材料上,能减则减;在补贴标准上,能高则高;在适用范围上,能宽则宽;在资金使用上,应发尽发。全面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理流程,明确提交材料的名称、格式、份数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准确清晰全面的办事指南。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平台系统开展预约查询、审核、认证等服务,通过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进一步压缩办理期限,不断提高办事效率。重点清理和减少证明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信息化比对核验的一律取消,证明材料非办事必要条件或重复提供的一律取消。


  (四)加强工作调度,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经验总结,充分挖掘辖区内深化失业保险“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及时予以交流,推动失业保险工作深入开展。定期向省厅失业保险处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经验做法、政策创新等情况,以便宣传推广。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21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