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1]3号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21-02-09
文号:财办会[20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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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我们起草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林一帆 魏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46 010-61965145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1.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附件1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等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会计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类会计科目。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事务所在垫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客户垫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向客户收回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


  1.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事务所在确认合伙(或个人)律师的上述报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事务所在实际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上述报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将“应付利润”科目调整为“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核算事务所向合伙(或个人)律师分配的利润。事务所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分配给合伙(或个人)律师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事务所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合伙(或个人)律师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事务所向合伙(或个人)律师实际支付利润时,借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之间或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业务协作方进行业务协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业务协作款时,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业务协作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按应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务所在实际支付业务协作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专项监管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户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存放于专用账户的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科目;事务所在返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暂收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支付给客户的款项等各类暂收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科目;事务所在返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增设“2801执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在提取执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在依法赔偿时,借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按照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


  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事务所在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取消“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明细科目。


  (四)损益类会计科目。


  1.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得的经费支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发生的成本。


  2.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执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的执业责任保险费。事务所在确认执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取消“所得税费用”科目。事务所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合伙(或个人)律师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进行核算。


  三、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事务所的财务报表项目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并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


  1.将“应付利润”项目调整为“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的利润。


  2.在“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之后增设“执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


  (二)利润表。


  1.将“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取消“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项目下的所有其中项。


  3.取消“减:所得税费用”、“四、净利润”项目。


  (三)附注。


  1.对于在附注中披露的利润分配表,将“一、净利润”项目调整为“一、利润总额”项目;取消“二、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下的所有项目,并依次增设“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其他转出”项目;将“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项目调整为“三、可供合伙(或个人)律师分配的利润”项目,将“减:应付利润”项目调整为“减: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项目。


  2.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应当参照本规定对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2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有关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曾于2001 年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 号),其中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执行。随着律师事务所的不断发展,有必要结合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对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专门统一规范,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等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有必要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以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要求并统一规范,以促进律师事务所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有关部门提供基础会计信息,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 年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促进律师事务所加强会计核算、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我们研究起草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课题研究。为深入分析研究律师事务所在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司通过部省共建课题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进行专题研究,为本《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是调研起草讨论稿。通过与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律师行业代表座谈会、听取律师行业代表意见等方式,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和会计处理需求,在此基础上起草讨论稿。


  三是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前期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书面征求部分行业专家的意见,同时,注重加强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体现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工作特点,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并对律师事务所应执行的会计标准作出总体要求。


  二是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代客户支付款项、代客户保管款项、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等相关具有行业特点的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应当增设或调整的会计科目,并说明有关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三是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附注中的利润分配表等应当增加或调整的报表项目,并对分所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四是附则,明确本会计处理规定的施行时间,并规定已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会计处理规定对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下列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1.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2.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3.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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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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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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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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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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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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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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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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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