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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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的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的“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s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

 

(8大类56个事项)

 

  一、报告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5.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6.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7.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8.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9.非居民合同项目报告

 

  10.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二、发票类

 

  11.抄报税

 

  12.发票真伪鉴别

 

  三、申报类

 

  1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14.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15.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16.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17.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18.环境保护税申报

 

  1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20.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

 

  四、优惠办理类

 

  21.企业所得税优惠

 

  22.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23.资源税“灾害”减免核准

 

  24.契税优惠备案

 

  25.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

 

  五、出口退(免)税类

 

  26.退税商店备案

 

  27.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2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2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备案

 

  30.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31.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32.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3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3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35.延期申报退(免)税

 

  36.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37.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

 

  38.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

 

  六、证明类

 

  39.《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40.《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4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4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43.《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44.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七、权益保护类

 

  45.纳税信用补评

 

  46.纳税信用复评

 

  47.面对面咨询

 

  48.公开涉税信息查询

 

  49.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八、涉税专业服务类

 

  50.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5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行政登记

 

  52.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行政登记

 

  5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5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55.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56.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工作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营造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甘肃省税务局认真落实总局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已于2018年6月15日向社会公告。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税务总局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工作要求,为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顺利推进,甘肃省税务局特制定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共计8大类56个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布了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此次公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中,新增事项类别有优惠办理5项、出口退免税13项、权益保护5项、涉税专业服务7项。原有的报告类新增10项内容、发票类新增2项内容、申报类新增8项内容、证明类新增6项内容。为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甘肃省税务局也将通过省局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网上学堂、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同步公布甘肃省税务局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方便纳税人的办税查询。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实现方式

 

  公告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采取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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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