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8]11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13
文号:甘政办发[2018]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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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鼓励投资兴业,降低创业成本,便利便捷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履行注册登记职责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在登记机关登记或备案的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 设立市场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签署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并通过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形式审查,即可依法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1处住所,但可以申请登记多个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经相对人同意,同一地址的住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


  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域、市场主体孵化器、各类经济功能区域等具备相应物理分割条件的地址可以申请为与市场主体日常办公需求相适应的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但将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为同一地址的,市场主体在同一地址、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与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在同一县(市、区)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可以选择在营业执照内对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备案登记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不同的县(市、区)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市场主体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咨询策划、电子商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经营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可以依法用住宅住址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但不作为房产性质变更的依据。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所在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下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违法违规行为: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和材料骗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


  (三)擅自变更城镇住宅经营场所的经营范围或事项的;


  (四)不依法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五)其他应当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卫生计生、文化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市场主体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拆迁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市场主体违法改变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建筑的用途、结构的;


  (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标准而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没有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市场主体利用住宅开办、从事污染、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实体或活动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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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