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1-31
文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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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辖区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主营项目,确定纳税人所属行业。

 

  第四条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第五条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根据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按照《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或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六条甘肃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第七条小型企业、部分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小型企业、部分第三产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以下顺序及方法计算: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

 

  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其他第三产业的应纳税额=特征指标值×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二)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第八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核,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异议的,做出核定结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会商,意见一致后做出核定结论。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核定结论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栏对辖区内纳税人核定征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地税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纳税人。经复核,需要做出调整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再次公示。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核定结果。

 

  第十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变化或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重新办理核定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新上设备、技术改造等途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核定征收的执行期限为一年。执行期满后,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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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