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7]2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30
文号:甘政办发[2017]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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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加快陇药产业发展,提升陇药产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培育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新增长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医药产业创新研发孵化园、兰州新区现代中药产业精深加工园、陇西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渭源工业园区中药产业园建设。实施精准招商,加强对龙头项目和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对入驻园区的企业3—5年内地方税收新增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兰州市、定西市要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措施先行先试,支持园区建设和项目落地,打造国家中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先行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兰州市政府、定西市政府分工负责)。

 

  二、加快中药制药行业战略性重组。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重点扶持3—5家辐射带动能力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50亿元的龙头企业集团。组建陇药产业集团,以省内国有医药企业上市公司为平台,国有投资公司参与,选择有品种、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中药企业,以并购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方式,整合重组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依法给予支持(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三、盘活药品文号资源。搭建药品注册信息共享平台,对省内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梳理评估,筛选疗效确切、质量安全、有市场潜力的药品进行转移生产。对企业兼并重组、出城入园、异地新建的,以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形式,实行先一次性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再按实际生产品种进行审批。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国家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的补助,对于进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可先按照补助资金总额的20%给予支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分工负责)。

 

  四、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兰州大学、中科院兰州化物所、甘肃中医药大学、甘肃医学院等科研院所,联合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新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从事陇药研发、依托甘肃省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3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通过申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对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开展新药研发进行支持。鼓励企业开展中医药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取得重大成果的研发团队及个人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引进新药品种,对取得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新药按现行政策予以报销(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五、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快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集中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基地,良种生产基地每亩补助2000元,种苗繁育基地每亩补助1600元,标准化种植基地每亩补助400元。支持将中药材育种纳入国家农作物品种选育推广计划,扶持新品种选育。将当归、党参、黄芪等主栽品种列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扶持范围。推广中药材机械化栽种、采收加工,将种植所需通用类农机和初加工农机具纳入政策补助范围。逐步增加中药材保险品种,扩大中药材保险区域,鼓励种植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大黄、甘草、柴胡、黄芩、红芪、板蓝根等品种的中药材保险,对纳入省级财政补贴范围的当归、党参、黄芪3个品种,按年初计划实际承保面积给予补贴;地方政府自主开展的大黄、甘草、柴胡、黄芩、红芪、板蓝根的中药材保险,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适当给予补助。建立健全种植环境评价监测和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中药材产地环境动态评价、种子种苗质量检验、有效成分分析、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检测等工作,启动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组织开展道地药材认定和中药资源普查。推动中药材产业精准扶贫,建立农技服务精准到户机制,确保中药材种植贫困户中至少有一名成员掌握规范化种植技术(省农牧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六、推动中药材精深加工。支持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对已完成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研究和试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备案管理,允许在省内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使用。建立企业与药农的合作对接机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地产品种从农户或市场收购。“下沉”检测力量,地方政府在中药材主产区、大型集贸市场建立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深入一线开展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支持企业开展以甘肃大宗药材为原料的药品、保健食品、药膳、药妆等健康产品开发,争取将当归、党参、黄芪、红芪列入国家药食同源目录或新资源食品目录,研究制定甘肃省药膳饮片质量管理办法。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使用省级招标目录中的地产药品和中药配方颗粒,城乡居民医保中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所发生的合规费用,实行全额报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分工负责)。

 

  七、加快培育大品种、大品牌。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品种,实施“一品一策”定向精准培育,从工艺改进、质量标准提升、临床再评价、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品牌营销等方面重点扶持,力争培育2—3个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5—8个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陇药大品种。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2—3年贴息支持。对国家认定的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利用各种渠道为企业提供宣传平台,帮助企业创新宣传方式,地方政府要在新闻媒体、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城市主街区、交通主干道等开展当归、党参、黄芪、红芪等道地中药材品牌公益广告宣传,提升陇药品牌知名度(省工信委牵头,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互联网+市场营销,发展电子商务现代流通新业态,支持企业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制订大宗中药材商品规格、信息编码、仓储物流等行业标准,发展电子商务和中远期现货期货交易。联合国内医药领域会展企业在我省组织举办全国性医药展会,每年举办一届中医药产业博览会,加强与国内外医药企业和终端医疗市场对接合作。鼓励制药企业在国内重点市场设立营销中心或连锁经营店,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认证注册,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鼓励中成药、保健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走出去,对参加由省上统一组织或列入省上重点展会计划的境外展会给予支持,其中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业展会,展位费全额支持,其他国家的专业展会展位费按80%给予支持。依法申请增设药品进口口岸,促进省内医药市场国际化(省商务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分工负责)。

 

  九、落实中药材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实体经济、企业技术创新、农产品初加工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民自产中药材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展中医药购销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对甘肃地产药材品种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农产品税收抵扣政策(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分工负责)。

 

  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支持,从2018年起,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陇药产业发展。扩大中药材种植环节和加工环节专项资金规模,重点用于种子种苗繁育、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中药材产值保险补贴、产地初加工和中医药精深加工等;新增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中医药协同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取得重大成果的研发团队及个人。综合运用相关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等,创新支持方式,发挥引导作用,推动陇药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陇药产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陇药产业加快发展取得实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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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