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发[2017]86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3-30
文号:甘地税发[20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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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地税系统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大举措,对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和透明度,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在甘肃地税深入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 “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安排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工作要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问题导向、便民办税、开放创新的原则,优化办税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收共治,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征纳双方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遵循立足现实、理清关系、超前布局、分步实施的思路,依托门户网站,逐步整合互联网政务服务资源。2017年底前,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与省政府、相关部门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显著提升办税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


  二、优化再造办税服务


  (一)规范办税服务事项。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进一步梳理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的具体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办税服务事项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地税税务系统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实行办税服务事项编码管理,规范事项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办税服务奠定基础。


  (二)优化网上办税流程。优化简化办税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局、地税局采集共用清单,并向纳税人公告,对清单所列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共享共用。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凡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交;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纳税人必须到现场办理。推进办税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推行实名网上办税,对已通过实名信息比对的纳税人简化报送资料。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文书、电子签章等在办税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实现纳税人满意度网上评价功能。引入互联网众包协作模式,建立交流平台,鼓励纳税人分享办税经验、相互解答涉税问题。畅通互联网沟通渠道,充分了解纳税人意愿。针对税收政策等热点问题,积极有效应对,深入解读政策,及时回应关切,提升地税税务部门公信力。


  (三)拓展网上办税事项。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逐步拓展无纸化办税服务范围。对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开具、行政审批等纳税人常办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对需要补正的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做到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四)创新网上办税手段。完善网上预约办税、24小时自助办税、移动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拓展互联网税款缴纳渠道,支持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税款缴纳方式。开展办税服务数据分析,了解掌握纳税人办税需求,逐步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依法有序开放网上办税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


  (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在门户网站和实体办税服务厅,集中全面公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税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要规范和完善办税指南,列明办税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税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税要求。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相关涉税信息。


  三、改造升级网上办税平台


  (一)优化网上平台建设。主动做好省局门户网站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对接,纳入统一的政务服务入口。依托省局门户网站,逐步整合全省地税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资源,推进电子税务局与门户网站的互联互通,提供一站式服务。应用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办税服务多渠道整合、智能化服务、数据化管理。


  (二)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与电子税务局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采取国税局与地税局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实体办税服务厅服务能力。要按照各级政府要求,推动办税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权进驻当地实体政务大厅。加快实体办税服务厅与电子税务局融合,优化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流程与岗位配置,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前台后台业务贯通、统一规范高效的办税服务新模式。


  (三)推动基层办税服务网点与电子税务局无缝对接。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发挥乡镇(街道)和邮政服务点直接服务基层群众的优势,开展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等工作。加快推动电子税务局向老少边穷等边远贫困地区延伸,实现办税服务基层全覆盖。


  四、进一步夯实支撑基础


  (一)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推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


  (二)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需要,清理修订不相适应的办税制度。


  (三)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依托金税三期工程及相关保留系统资源,搭建标准统一、新老兼顾、稳定可靠的系统内部基础设施架构,逐步形成云计算技术支撑下的基础设施管理、建设和维护的新体系。在保证系统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社会云计算资源,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面向社会公众的云计算平台上部署税务咨询、涉税查询等用户访问量大的互联网应用系统。


  (四)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制度要求,开展系统门户网站和网上办税系统的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等工作。完善系统门户网站和网上办税系统防护体系,查补安全漏洞,做好容灾备份,加强纳税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安全保护,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提升税务系统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地税系统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加强领导优化考核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对建设服务型地税机关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第一责任人,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狠抓落实、认真组织。省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全省地税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优化考核监督。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互联


  网+政务服务”工作的督促落实,开展督查评估,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数字人事体系,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发挥媒体监督、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等作用,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模拟办事、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情况,汇聚众智改进服务。在门户网站设立曝光纠错栏目,公开纳税人反映的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办税服务的专业化队伍。做好舆论宣传引导,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纳税人认同感。


  各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按照绩效考核或者总局要求,按时报送各类材料。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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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