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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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级主管厅(局),驻甘有关单位: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于2018年5月举行。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二、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二)报名办法


1.我省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工作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考生自行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进行报名,并打印报考人员信息表,由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盖章;


3.我省实行“现场确认”的办法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生网报注册后,持报考人员信息表、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到当地财政部门会计考试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并交费(兰州市报考人员现场确认后自行网上交费),交费成功后完成报名。


4.我省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及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间。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26日,系统关闭后终止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30日,逾期不予审查确认。


(三)资格审查


各市(州)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在上报省会计考试办公室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汇总审核。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要予以纠正。


三、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考试时间


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于2018年5月12日开始进行,具体考试批次安排另行通知,报考人员以准考证上安排的考试时间为准。


《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


(二)考务日程


1.2017年12月4日前,各市(州)会计考办完成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并及时上报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


2.2018年3月15日前,各市(州)会计考办上报初级资格考试考场设置、考试安排及考试所需全部设备准备情况,省会计考办将适时安排督促检查。


3.2018年3月19日-31日,省会计考办、山大鸥玛软件公司及各市(州)会计考办联合进行无纸化考试网络环境测试。


4.2018年4月12日前,各市(州)会计考办公布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


5.2018年5月8日前,各市(州)会计考办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报省会计考办。


6.2018年5月8日-11日,省会计考办、山大鸥玛软件公司及各市(州)会计考办联合,再次进行无纸化考试网络环境测试及全国联调,做好所有考前准备后封场。


7.2018年5月12日,开始组织初级资格考试。


8.2018年6月10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甘肃财政信息网”公布。


四、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各市(州)会计考办应按统一规定的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二)各市(州)会计考办应于开考前2日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


(三)各市(州)会计考办要提高服务意识,精心做好各环节考务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数据和考试工作情况,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平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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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