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3-24
文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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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4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型范围是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对于已核定的应税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印花税相关规定采取“三自”贴花或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七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应税比例等,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核定期限满一年,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应纳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对其核定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凭证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比例的适用未发生变化的,下一个纳税年度,不再另行核定。


  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征管方式进行调整,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九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以要求退税或者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对代征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以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作为“本期已缴税款”,在申报缴纳当期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印花税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继续扣减。对已缴纳印花税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备查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适时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甘地税二[20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型

企业性质

核定项目及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产品销售收入及材料采购成本合计金额的100%

商业

商品销售收入的40%

商品采购支出金额的100%

其他

销售收入及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的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业

财产租赁收入的100%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业

货物运输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业

仓储保管收入(含总包和分包金额)的100%

借款合同

金融组织

借款金额的100%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费收入(含总承保和分承保保费)的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的100%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0%


备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发生总分包、总分运或总分保的情况,应按照总分包(运、保)的合计金额作为核定项目,计算核定征收的印花税额。


  2.收入及支出金额都是指不含增值税价格。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为什么要修订《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甘地税二[2001]33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地方税征管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缴纳和征管行为,更好地发挥核定征收的作用,并使其操作流程更为明晰,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变更、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的有关规定;二是规范核定征收凭证类型的范围,确定为十一类凭证;三是提高核定征收的核定比例;四是全省统一核定比例,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各自确定;五是核定征收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确定为月或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该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顺延;六是明确在核定期内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多缴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或在下一个纳税期抵扣;该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作为“本期已缴税款”,在申报缴纳当期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印花税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继续扣减。

 

  三、修订后的核定征收应税凭证范围具体有哪些变化?

 

  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列举了十二类应税凭证进行核定征收,除了印花税征税范围内的11类,另单独列举“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此次修订将核定征收应税凭证类型的范围规范为十一类,将原“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到“十一产权转移书据”中。

 

  四、修订后的核定比例具体有哪些变化?

 

  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比例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品流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审核后,可按销售收入30——60%的比例核定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比例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工企业,其应征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收入10 0%的比例核定;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工企业,其应征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收入60%的比例核定。”上述部分计税比例明显偏低,为提高核定征收办法的合理性、有效性,经测算实际比例,并参考其它省市核定比例情况,修订后的核定比例提高,具体是购销合同仍分为三种情况,包括: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及材料采购成本合计金额的100%、商业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的40%及商品采购支出金额的100%、其他企业为销售收入及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其他各类应税凭证的核定比例为相应收入或金额的100%。其中还考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五类应税凭证发生总分包、总分运或总分保的情况,应按照总分包(运、保)的合计金额作为核定项目,计算核定征收的印花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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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