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2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10-24
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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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及自然人。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和确认后,办理涉税事项。

 

  三、甘肃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办税人员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等相关资料信息。以下证件的原件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自然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身份信息。

 

  (一)被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纳税人;

 

  (二)被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纳税人。

 

  七、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补充信息采集、变更、注销的;

 

  (三)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类业务的;

 

  (五)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

 

  (六)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七)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八)办理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实名办税事项范围。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自2016年11月1日起,通过“一照一码”方式办理税务登记的存量纳税人及新办纳税人,办理本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自2017年3月1日起,甘肃省国税系统管辖所有纳税人办理本公告第七条所列全部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十、本公告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的纳税人,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款所列的纳税人,自2017年3月1日至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相应实名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当日涉税事项,之后办税人员应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十一、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按规定出示的身份证件,经发现为冒用他人,或为伪造、变造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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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