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税发[2020]106号 内蒙古税务局 财政厅 水利厅 生态环境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25
文号:内税发[2020]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18

为确保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于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由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财政部门应在财政专户中继续保留上述非税项目和收费科目。


  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与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费源及欠费清册的核实交接工作。


  三、各级税务、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人防、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高效的联席工作机制,做好相关业务交接衔接、信息传递及业务系统运维等工作。水利、生态环境、人防部门定期将审核项目征收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将征收入库信息向水利、生态环境、人防等相关部门反馈,实现审批信息与征收信息定期比对工作机制。税务、人民银行应及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维护四项非税收入的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等相关参数,确保四项非税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应缴入库。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采用“缴费人申报、业务部门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管理”模式,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利、生态环境、人防部门审定金额足额征收,其中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审定金额后要向缴费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告知书》《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单》,缴费人依据上述部门出具的缴费告知书或缴款通知单,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持人防部门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到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采用税收票据。缴费人通过开户银行手工转账缴款的,税务部门给缴费人出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费人通过税库银电子缴款的,税务部门给缴费人出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非印刷),并根据相关部门业务需要在税收票据备注栏中注明缴费项目名称等内容。《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六联或《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缴费人留存缴款书银行经收第一联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相关税收票证样式见附件)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央、自治区和盟市间分成比例保持不变,分级缴库。其中:跨盟市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央10%、自治区本级20%入库,盟市70%部分先入自治区本级国库,再由自治区通过更正调库在盟市间分配。盟市与旗县(市、区)分享比例以及盟市内跨旗县(市、区)间分享比例分别由各盟市确定;非跨盟市项目按规定分享比例执行。


  七、跨盟市或旗县(市、区)分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更正调库方式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方式和流程后依照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应会同水利、生态环境、人防部门协调沟通,研究制定信息互联互通实施方案,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提高非税项目的征缴及管理效率。


  九、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征收事宜另行明确。


  十、加强对账管理。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库等部门应加强对账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分级次、分科目、分征收机构核对各项非税收入,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征缴入库。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告知书.doc


  2.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单.doc


  3.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doc


  4.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doc


  5.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非印刷).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税务局

财政厅

水利厅

生态环境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2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