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注协[2020]34号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内注协[202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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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行业专家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数据库作用,提升专家数据库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会研究起草《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发送我会,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


  联系人:王碧帆


  联系电话:0471-4192058


  电子邮箱:wbfy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7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重要参谋与指导作用,加强行业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搭建行业发展实践创新基地,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统一、规范、有序使用和管理,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遴选、入库与退出以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是我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内各类高级人才的“蓄水池”,其主要作用是进一步向会员提供便捷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遵循集中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专家库管理由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


  (二)规范使用。专家审核、入库、使用、退出等均按规定流程执行。


  (三)安全保密。专家使用涉及国家保密工作或事项一律实行保密措施,确保专家库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专家类别以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类型设定,对行业专家按其擅长领域及熟悉领域分类。


  第六条 专家库具体入库流程:


  (一)申请人信息采集;


  (二)资料审核;


  (三)协会审定;


  (四)入库公示;


  (五)颁发证书。


  第七条专家库应收录以下专家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务职称和近期证件照片等;


  (二)专业信息。包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执业年限、学术成果、证书证件等;


  (三)分类信息。如审计类、评估类等。


  (四)证书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聘任时限等。


  第八条 协会为每位入库专家颁发统一编号的专家证书。


  第九条 专家入库方式分别为公开征集和协会邀请两种方式。公开征集的,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申请人、推荐单位申报提交申请人个人信息资料;协会邀请的,由协会发出邀请函,经被邀请人同意并提交个人信息资料。协会将对专家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入库专家由协会筛选审定。


  第十一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特长;


  (二)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从事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近三年内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


  (六)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开展相关专业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入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库”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明;


  (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库使用主要为会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疑问和政策性理解存疑问题,可通过登录协会行业管理平台专家库模块线上提出专业问题,协会将对问题的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与汇总,根据问题专业类别安排分配相关专家进行解答。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意见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不能代替相关法律、执业准则及执业人员职业判断。执业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等进一步作出职业判断,不应直接照搬照抄。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费用由协会承担,根据问题的分类与难易程度按每条300元- 500元支付咨询费,协会将根据国家经济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院士、国内知名专家可以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七条 协会支付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协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从使用方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二)领取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动报酬;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有关专项工作,客观公正的提出咨询意见、建议,促使相关工作完成;


  (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协会予以更新;


  (三)协助、配合协会对专家参与工作的监督及评价;


  (四)不得从事损害协会权益、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按规定对参与使用方有关工作获取或掌握的相关政策、资料、数据及其他工作内容进行保密;


  (六)同意公布相关个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专家库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二)审核专家入库申请,负责办理有关登记、专家证书发放等工作手续;


  (三)接收各使用方的专家咨询申请,负责专家按需分配及通知工作。


  (四)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和保管有关专家档案资料,落实专家资格审查和有关退出管理工作;


  (五)专家库日常管理及资料更新维护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专家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退出机制,由协会负责组织落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审定,对专家实行解聘:


  (一)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


  (三)连续三次不能参加相关工作的;


  (四)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五)本人主动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个人职业道德出现问题,从事损害协会权益、行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聘期为3年,期满后经协会审定,符合续聘条件的专家可连聘连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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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