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1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76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


  二、备案方式


  自2019年12月25日起,备案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选择“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相关备案信息,生成《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人凭备案编号及相关业务资料在银行办理付汇业务。银行根据备案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备案编号进行税务备案信息查询、核对和验证。银行验证通过后,可下载、打印并留存加盖电子公章的《备案表》,为备案人办理付汇业务。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受理渠道。备案人仍可到办税服务厅提交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结。备案人可根据备案编号前往付汇银行办理查验及付汇业务。


  三、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后续管理中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付汇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事中事后管理。


  四、温馨提示


  (一)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网上提交的相关交易凭证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二)如需查询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编号,备案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主页“我要查询—证明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对应的备案编号。


  (三)银行查验《备案表》未通过时,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重新备案。


  (四)如《备案表》已通过银行查验,但在付汇前发现填报有误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五)操作中如遇问题,请拨打客服电话0471-894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2019年12月17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