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社发[2019]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内人社发[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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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5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6号)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完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并发布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信息、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对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形成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对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就业、适应市场发展规律及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建立调查科学、数据准确、发布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到2020年建成全区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调查内容。调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不同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构成等相关数据,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构成及主要经济数据。


  (二)调查范围。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不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行业门类)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各类职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三)调查方法。原则上以自治区税务局企业基础信息库为抽样框,根据规定的抽样参数要求抽取样本企业进行调查。调查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要求进行轮换。调查采取由被调查企业登录人社部企业薪酬调查填报系统直接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汇总的方式开展。


  (四)调查频率。企业薪酬调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行业企业按季度实施定点监测。


  (五)信息发布。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信息发布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盟市人社部门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企业薪酬调查信息,需报自治区人社厅批准后方可公布,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每年不得晚于第二季度。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薪酬调查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发布,并充分利用好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核企业报送信息,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也可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保企业薪酬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薪酬调查的业务指导。各级税务部门与人社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对人社部门提供的薪酬调查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二)提高数据质量。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的规定》,把好数据质量关,不得有数据造假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三)做好安全保密工作。要高度重视企业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各部门在数据采集、处理、存储过程中,不得违规泄露,严禁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对数据泄密者追究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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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