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是否免征附加税费?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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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只免征增值税,不免征消费税。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该企业不免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目前各省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减按50%征收,因此,该企业应减按50%计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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