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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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和部分第三产业以及其他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部分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核定计算:


  (一)畜禽养殖业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


  特征指标数量以月均存栏数量计算。月均存栏数量为月初、月末存栏数量的平均值。


  (二)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以下顺序和方法核定计算: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既不能确定污水排放量也不能确定用水量的


  (1)医院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三)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数量×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第四条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称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附件1)执行;所称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执行;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5,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对于污水排放系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所称用水量依据水费缴费数据或者按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


  第六条 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月施工面积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详见附件3。


  施工扬尘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第七条 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2018年每污染当量1.2元;2019年每污染当量1.8元;2020年起,每污染当量2.4元。


  我区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2018年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每污染当量2.1元;2020年起,每污染当量2.8元。


  其他应税污染物适用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八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方式备案,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并对备案事项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核定征收方式备案资料后,依据本办法核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进行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最终确定的核定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纳税人自征收方式变更之日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施工扬尘纳税人外,核定征收的执行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与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配合机制,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完成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畜禽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厂(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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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