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金办发[2016]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合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金融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13
文号:内金办发[2016]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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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各盟市工商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讨论组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讲话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自治区工商联研究制定了金融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非公有制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继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促进小企业贷款业务稳健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区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各金融机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情况纳入全区金融工作年度表彰奖项。


  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奖补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各级政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奖补资金,对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奖补。


  三、探索建立融资担保基金。归集行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扶助的各类专项资金,吸引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注资,共同发起建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用于入股符合条件的县域担保机构,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壮大担保机构实力,为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四、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行私募债、公司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条件和标准补贴。


  五、扩大担保抵押品范围。根据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需求急、频率高、金额小、抵押难的特点,创新信用模式,研究探索企业动产抵押、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仓储货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市场摊位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形式多样的动产及权利抵、质押贷款。


  六、积极开展银税合作。银税双方在依法、保密、互利的原则下,充分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信贷融资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非公有制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优质企业,优化贷款审批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七、积极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创新“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模式,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载体,为无抵押无担保企业提供增信融资服务。


  八、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信息体系,科学规范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金融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给予一定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优惠,并简化审批手续。


  九、加快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各级政府加快推进各类产权、股权、抵(质)押品评估、登记、流转平台建设,规范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运营,为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配套支持。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整合小微企业客户的司法、工商、税务、海关、电信、水电等综合信息,以便金融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融资培训。各盟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2期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融资培训班,讲解融资理念,推介融资工具,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多渠道融资方式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利用资本市场新型融资工具实现直接融资,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融资思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合会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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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