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2017]1145号 内蒙古转发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14
文号:内财税[2017]1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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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教育局、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民政局、商务局,呼和浩特海关各隶属海关、满洲里海关各隶属海关,各盟市国税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各类科研院所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要求,根据《通知》规定结合科研院所职能进行核准,并抄送《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申请


  (一)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免税资格审核,按照《通知》附件1中第一条所列条件,确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按《通知》附件1中第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证书颁发、函告等。


  (二)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通知》附件1中第三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资格撤销和函告等。


  (三)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查实后,按照《通知》附件1中第四条的相关要求进行严格处理。


  三、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申请


  (一)自治区中小企业局于每年3月1日前组织符合《通知》附件2中第一条的示范平台(技术类)进行免税申报。并对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及满意度进行测评。


  (二)自治区中小企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和示范平台(技术类)所在地直属海关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平台进行免税资格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国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三)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对其服务中小企业的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对复审不合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国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地税局联合公布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申请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应提交《通知》附件2中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四、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申请


  (一)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对外资研发中心进行免税资格审核,按照《通知》附件3中第一条所列条件和要求,确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并按《通知》附件3的相关要求进行名单发布、备案等。


  (二)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研发中心,按《通知》附件3的相关要求进行名单函告、备案等。


  (三)申请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提交《通知》附件3中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确保我区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得到良好的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呼和浩特海关

  满洲里海关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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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