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财务部函[2020]18号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6
文号:晋工财务部函[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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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要求,4月15日《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应对疫情冲击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晋工发[2020]3号)下发。为保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顺利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适用范围


  《通知》所称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表)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及金融、保险、证券等企业直属或控股分(子)公司不适用全额返还政策。


  二、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报、审核和认定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实行年度申报审核制,即“先征后返、申报审核、全额返还”。具体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于年度结束后按照经费隶属关系向县以上工会申报并经审核核准后定期予以返还。申报审核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县以上工会根据各地实际自行制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应通过公告或其他形式及时将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及申报审核结算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告。


  三、关于小微企业建会筹备金返还


  关于小微企业建会筹备金返还,《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县以上各级工会要建立建会筹备金收缴台账,详细记录缴交建会筹备金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小微企业工会组建后,全额返还其建会筹备金余额部分。


  为避免建会筹备金长期挂账,降低审计风险,同时确保及时足额返还,我省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实行提取“应付建会筹备金”制度,即: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部作为工会经费分成,各市、县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返还的分成经费后,根据上年度工会组织建设情况,于新会计年度开始足额提“应付建会筹备金”以备返还。建会筹备金返还不受企业规模和类型限制,适用所有企业。收到建会企业筹备金返还申请并经审核核准后,从“应付建会筹备金”返还其年度缴交余额部分。“应付建会筹备金”年度终了清理,余额全部转入本级工会拨缴经费收入。“应付建会筹备金”不足的,在下年度提取补齐。


  小微企业政策暂行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组建工会的,其年度缴交的建会筹备金全额予以返还且返还金额不低于其6个月的缴交额度。


  四、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顺利实施县以上各级工会接通知后要认真学习并领会文件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职责,摸清小微企业底数,制定申报审核核算结算具体办法,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政策顺利实施。各市总工会须于12月31日前将市及所辖县(区、市)小微企业统计表(见附表)报省总财务部。


  附件:


  1、山西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返还申报审核表.pdf


  2、小微企业统计表.pdf


  3、小微企业划行标准一览表.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总工会财政部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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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