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人函[2017]35号 山西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8-24
文号:晋教人函[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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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院校、厅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8月2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71号                 2017-7-2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18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内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升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在过渡期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先根据晋人社厅发C2016383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升降后的新职务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按照增长率计算,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本人退休时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职务升降人员老办法待遇标准=

image.png


  A':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级别(薪级)(不包括职务升降后再发生的正常晋级晋档)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基本工资;


  B':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退休人员补贴


  C':工作人员退休前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对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C20W6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n':升降年度。


  三、对于过渡期内职务升降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升降的职务计算累计待遇差H。


  四、对于过渡期内因在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因在事业单位内按规定转聘岗位等原因,执行不同工资制度或不同岗位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职务升降后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计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对于过渡期内由企业流动或由军队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工资管理政策在确定本人职务、级别(薪级)及相应的工资标准时应一并明确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级别(薪级)及相应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其老办法待遇计算


  (Q)的依据,职务升降后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计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4号


案例1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副处提拔为正处,再由正处提拔为副巡视员)


  假设省直机关某同志2014年9月为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当时的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640元,级别工资17级9档1175元,2015年提拔为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2020年提拔为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提拔后2020年的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990元,级别工资15级9档1379元,2023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副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995元,副厅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660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处级为101元,厅级为106元。参照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处级为460元,厅级为70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职务职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640+1175)×90%+(1995+101)+460=4190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4190×(1+6%)×(1+6%)×(1+6%)×(1+6%)×(1+6%)×(1+6%)×(1+6%)×(1+6%)=6679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提拔后2020年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990+1379)×90%+(2660+106)+700=5599元。


  H=(5599-4190)×(1+6%)×(1+6%)×(1+6%)=1678元。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Q+H=6679+1678=8357元。


案例2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副厅降为正处)


  假设省直机关某同志2014年9月为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当时的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1080元,级别工资15级7档1249元,2018年降为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降职后2018年的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830元,级别工资16级8档1213元,2020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副厅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660元,正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2310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厅级为106元,处级为101元。参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厅级为700元,处级为46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职务职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1080+1249)×90%+(2660+106)+700=5563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5563×(1+6%)×(1+6%)×(1+6%)×(1+6%)×(1+6%)=7445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降职后2018年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830+1213)×90%+(2310+101)+460=4710元。


  H=(4710-5563)×(1+6%)×(1+6%)=-958元。


  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


  Q+H=7445-958=6487元。


案例3


(过渡期内退休且在过渡期内由专业技术九级变动为管理六级)


  假设省直事业单位某同志2014年9月为专业技术九级,当时的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分别为岗位工资730元,薪级为37级、薪级工资944元,2018年变动为管理六级,变动后2018年的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岗位工资850元,薪级为41级、薪级工资1109元,2020年退休,工作年限为满35年。省直单位2014年9月专业技术九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771元,管理六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995元,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中级为101元,处级为101元。参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讲师及相当职务为350元,县处级为460元。假设老办法增长率每年不变为6%0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岗位薪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730+944)×90%+(1771+101)+350=3729元。


  老办法待遇标准Q=3729×(1+6%)×(1+6%)×(1+6%)×(1+6%)×(1+6%)=4990元。


  按照本文件规定,以变动后2018年岗位薪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850+1109)×90%+(1995+101)+460=4320元。


  H=(4320-3729)×(1+6%)×(1+6%)=664元。


  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


  Q+H=4990+664=5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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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