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18]103号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25
文号:晋人社厅发[2018]1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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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驻晋部队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16]5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94号),现就全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退休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条件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退休条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二、退休审核有关规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其中,省直单位经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向省社保局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市、县管理的单位报同级人社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履行免职退休程序后,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组织部门审批退休。之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退休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


  2、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


  3、符合《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提前退休的;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自愿退休的;


  5、办理退职的。


  (三)延迟退休人员。


  1、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延迟退休的,按照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3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待遇确定有关规定


  (一)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龄期间缴费,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只能按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进行待遇核定。超龄时间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省、市、县委管理的干部缴费至按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时间。


  (三)从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前,待遇计算暂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执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职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退职年龄不足4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标准确定。


  四、申领手续


  (一)使用全省统一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参保单位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入“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根据拟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实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并打印一式三份,经退休人员、经办人员、参保单位负责人签字,参保单位、主管单位盖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批退休。参保单位将批准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报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终端填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在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民生山西”手机APP客户端完成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参保单位要做好退休人员自助“刷脸”资格确认的指导工作,并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资格确认。


  (三)参保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待遇申领手续。


  1、按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2、养老保险待遇一律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用人单位要提供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单位应帮助职工尽快申请办理。


  (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相关信息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参保单位将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情况通知本人。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五)从2014年10月1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对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填写新的退休审批表信息,经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参保单位盖章后,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养老金。


  五、组织实施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和发放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养老保险政策,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各参保单位按照《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基础数据申报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95号)规定,如实填写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对所填报表格和证明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并对参保单位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有审核把关责任。组织、人社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退休审批责任。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工作政策统一、程序顺畅、服务高效。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核办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采取欺诈、伪造档案和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定,对违纪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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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