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电[2020]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晋政办发电[2020]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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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千措施


  服务业在全省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实现省委省政府“全年正增长指标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负增长指标降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作目标的决定因素,是落实稳就业、保就业重大政治责任的重要支撑,是实现“六新”突破,培育转型新动能、增长新极点的强力引擎。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住窗和餐饮行业用城镇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在前期降低10%的基础上,从2020年5月1日起再降低10%,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住宿和餐饮行业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用配气价格(购销差价)政策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减免金额较大、经营比较困难的供水、供气企业,同级财政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大租金补贴力度。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半年在免收2月、3月房租基础上再免除1个月租金,下半年减半征收房租。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晨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当地财税部门按规定落实国家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的政策。(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三)落实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按照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服务业餐饮住宿、文化旅游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比、綬繳期限均不超过1年。(省住建厅负责)


  (四)加大免税力度。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2020年年底。(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五)强化信贷支持。继续用好央行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落实国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本金40%的无息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及信.用贷款投放比例,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同期全省各项贷款增速,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晋分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贵)


  二、稳定就业岗位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力度,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对由统筹地区政府部门认定的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坚持不裁员或符合裁员率要求的,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载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贵).


  (八)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行业,年缴纳税收2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给予企业每人每月300元、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中列支。(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三、提振旅游市场


  (九)促进旅游消费。贯彻落实“安顺诚特署愉”六字要决,做好旅游标准制修订工作,打造旅游精品路线,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品质,引导开展家庭式、个性化、漫步型旅游活动。2020年下半年我省国有A级以上景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期间对全国游客免首道门票,门票减免收入由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结合当地实际补贴不低于20%。鼓励省内民营A級以上景区参照执行,参与减免首道门票的景区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补贴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景区要建立完善预约制度。(省文旅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支持文旅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创新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移动通信等新科技,培育壮大数字动漫、在线旅游、在线阅读、数字文博等新业态,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文创企业。鼓励探索小规模、预约制的线下文化旅游活动。运用好我省智慧旅游云平台,加快构建全省联通的智慧旅游云服务体系,支持智慧旅游建设和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推出云游览、云观赏服务。(省文旅厅负责)


  (十一)加快开发“夜游山西”消费打卡地。鼓励主要景区、最点、文博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开发特色夜间旅游体验活动,打造一批夜游项目,推出文博场馆夜间特展、演艺等体验项目。探索开通链接景区、文化艺术场馆、购物中心、特色街区的夜间旅游路线和夜间旅游巴士,促进夜间经济连片成网发展。(省文旅厅负责)


  四、激发消费活力


  (十二)发放电子消费券。在前期工会发放300元/人消费券的基础上,安排5亿元消费券规模(省级财政2亿元、市级财政3亿元),通过支付平台,重点面向餐饮住宿、文娱旅游等领城向省内消费者发放消费券。视具体情况,可逐步适当增加消费券投放规模,扩大发放范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举办消费促销活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政策十活动”为双轮驱动,围绕购物、旅游、文化、美食组织开展贯穿多个重要节假日的促消费活动,促进线上线下全场景布局、全业态联动、全渠道共振,实现千企万店共同参与,周周有话题、月月有活动,激发消费热情,加快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省商务厅负责)


  五、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十四)支持餐饮创新发展。总部设在山西的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支持开展餐饮节会。支持疫后适时举办大众化、特色化、国际化的美食节会活动。支持各市举办品牌美食文化节会,对事先报备并经商务部门同意的,给予节会举办费用3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贵)


  (十六)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鼓励便利店实施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对直营或加盟店数量达到50家、100家、200家及以上的便利店总部,经认定,分别择优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扩大销售。对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的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不低于50%),按照其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增量部分的5%,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促进商贸服务业绿色化发展。对建立回收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储存运输、信息平台一体化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2020年通过国家绿色商场评选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打造消费平台


  (十九)促进特色商业街区、步行街区建设。开展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改造提升活动,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改造提升试点。对年营业额达到7000万元.1.5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且安排就业人数分别达到700人、1500人,3000人以上者,给予街区所在乡(镇、街道)7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发展首店经济。对2020年在我省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北首店、山西首店,择优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成功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开设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对引进的国际一线顶级品牌首店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国际一线品牌首店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发展“夜经济”。引导主要商團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培育一批夜间演艺精品,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文旅消费集聚区,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省商务厅、省文旅厅负责)


  七、强化服务业发展保障


  (二十二)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围绕“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加强服务业企业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从2020年起,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厅负贵)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下足功夫,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强化监测预警,重点解决好制约服务业恢复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稳定增长。


  以上措施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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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