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7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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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山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2.山西省晋驹科教基金会


  3.山西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4.山西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5.山西省姚奠中国学教育基金会


  6.山西省代县雁门济困助学教育基金会


  7.山西省龙城卫士伤残救助基金会


  8.山西省晋城市创业就业基金会


  9.山西省汇邦慈善基金会


  10.山西省明道文物保护基金会


  11.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2.山西省华夏炎帝文化基金会


  13.山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山西省徐沟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山西省保德县扶贫基金会


  17.山西省卫生健康发展基金会


  18.山西省孝行公益基金会


  19.山西省清云慈善基金会


  20.长治市崇楷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孝义市胜溪教育发展基金会


  22.山西省飞虹光电科技扶贫助学基金会


  23.山西省鑫飞公益基金会


  24.霍州市爱心助学基金会


  25.山西省吕梁阳光扶贫基金会


  26.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山西省上善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28.山西省柳林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山西省朔州市扶贫基金会


  30.山西省金色阳光法治促进基金会


  31.山西省晋城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32.山西省潘秀杰基础教育助学基金会


  33.襄垣县励才教育发展基金会


  34.长治市上党区教育基金会


  35.山西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36.太原市慈善总会


  37.古交市众熙公益协会


  38.太原市安定心理援助志愿服务中心


  39.太原市烛光志愿服务中心


  40.大同市爱无疆公益协会


  41.大同市起点公益救助协会


  42.大同市“三下乡”传播服务中心


  43.大同市耘铧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4.大同市毅源力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45.大同市学雷锋联组协会


  46.阳高县慈善总会


  47.灵丘县平型关义工联合会


  48.灵丘县德贤传统文化爱心团


  49.大同市慈善总会


  50.朔州市慈善总会


  51.朔州市树仁社区社工服务中心


  52.朔州市人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53.怀仁市慈善总会


  54.忻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55.代县阳光爱心志愿者协会


  56.宁武县环保志愿者协会


  57.五寨县慈善总会


  58.河曲县爱华公益志愿者协会


  59.河曲县焦尾城爱心助教协会


  60.偏关县慈善总会


  61.五台县志愿者协会


  62.河曲县黄河谣生态环境公益协会


  63.偏关县兴瑞爱心公益协会


  64.吕梁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65.吕梁市留守儿童救助协会


  66.吕梁市志愿者协会


  67.吕梁市9·9爱心公益协会


  68.汾阳市慈善总会


  69.汾阳正能量联合会


  70.交城县慈善总会


  71.石楼县慈善总会


  72.石楼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73.文水县慈善总会


  74.孝义市慈善总会


  75.中阳县慈善总会


  76.中阳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77.吕梁市离石区慈善总会


  78.兴县志愿者协会


  79.兴县顺风公益联合会


  80.兴县慈善总会


  81.吕梁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82.柳林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83.晋中市见义勇为协会


  84.晋中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85.太谷县传统文化志愿者协会


  86.太谷县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站


  87.介休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88.介休市放生协会


  89.介休市好人事业促进会


  90.介休市义工协会


  91.介休市敬老协会


  92.介休蓝天救援队


  93.介休市天龙救援队


  94.灵石县凝德公益慈善协会


  95.灵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96.左权县慈善总会


  97.昔阳县松溪公益协会


  98.寿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99.寿阳县卡卡公益志愿者协会


  100.祁县扶贫协会


  101.祁县心连心义工服务队


  102.祁县复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03.平遥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04.长治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05.潞城市慈善会


  106.长治市潞城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107.沁源县慈善会


  108.武乡县慈善协会


  109.长治市屯留区慈善会


  110.襄垣县慈善会


  111.长子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12.黎城县慈善会


  113.长治市潞州区慈善会


  114.长治市上党区慈善会


  115.晋城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116.晋城市青少年社会工作促进会


  117.晋城市慈善总会


  118.晋城市小米义工联合会


  119.晋城市慧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20.晋城市公益事业促进会


  121.晋城市城区慈善总会


  122.泽州县慈善总会


  123.泽州县志愿者协会


  124.阳城县慈善协会


  125.阳城县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126.阳城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27.阳城县心理志愿者协会


  128.阳城县绿丝带志愿者协会


  129.阳城县义工协会


  130.高平市慈善总会


  131.高平市亿加亲义工协会


  132.高平市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133.高平市猎豹救援队


  134.沁水县志愿者协会


  135.沁水县慈善总会


  136.沁水县红十字志愿者服务队


  137.沁水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38.沁水县蓝天救援队


  139.陵川县慈善总会


  140.晋城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41.阳城县志愿者协会


  142.阳城县科普志愿者协会


  143.临汾市慈善总会


  144.临汾市义工联合会


  145.临汾市尧都区慈善总会


  146.临汾市尧都区志愿者联合会


  147.洪洞蓝天救援队


  148.侯马市慈善总会


  149.襄汾县慈善会


  150.曲沃县志愿者联合会


  151.蒲县慈善协会


  152.浮山县慈善总会


  153.浮山县蓝天救援队


  154.隰县公益志愿联合会


  155.隰县蓝天救援队


  156.安泽县慈善总会


  157.吉县慈善协会


  158.翼城县蓝天救援队


  159.翼城县天龙救援队


  160.永和县慈善总会


  161.临汾市文明交通志愿者协会


  162.临汾市尧都区天龙救援队


  163.浮山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64.安泽民兵蓝天救援队


  165.翼城县日行一善志愿服务协会


  166.翼城县爱心公社志愿者协会


  167.翼城县心灵之翼志愿者协会


  168.翼城县爱心小站志愿者协会


  169.运城市绿丝带公益志愿者协会


  170.运城网络公益协会


  171.河津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172.河津市垚鑫善爱心协会


  173.稷山县学雷锋志愿者协会


  174.临猗县慈善会


  175.芮城县慈善总会


  176.万荣县慈善总会


  177.闻喜县慈善总会


  178.夏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79.新绛县慈善总会


  180.垣曲县慈善总会


  181.新绛天龙救援队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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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