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函[2018]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21
文号:晋税函[2018]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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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定了《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要求,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减少报送资料,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简并税务注销办理流程,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便利企业依法有序退出。


  二、优化税务注销程序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接收、确认、传递由金税三期信息系统自动处理。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资料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三、完善税务注销保障机制


  (一)设置注销业务专窗。各级税务机关要立即在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等办税服务场所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注销业务专窗名称统一为“清税注销业务专窗”,摆放专窗标识。对业务办理量和窗口数量较少的办税场所,可在综合窗口摆放专窗标识。并于9月底前升级排队叫号系统,增设清税注销业务排队功能,根据业务办理量和办税服务场所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和灵活调配专窗数量,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


  (二)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对税务注销前的清算申报、发票验旧缴销、税务证件收缴、税控设备收缴、多缴税款退还等业务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将于近期升级,优化税务注销系统操作流程,待系统升级完毕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组织窗口人员开展操作培训、上机演练,确保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注销套餐业务的系统操作流程。


  (三)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一次性将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注意事项告知纳税人,帮助或有效引导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办理。9月30日前,省局下发税务注销办税指南,并在外网网站进行更新,各办税服务厅窗口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向纳税人提供或引导纳税人自助打印办税指南等方式,提高一次性告知的完整性。


  (四)优化岗责分置和内部工作流程。9月底前,省局优化核心征管系统岗责配置,赋予前台人员对应权限,确保由办税服务窗口集中受理与纳税人注销清税有关的依申请事项。同时升级网上税务局,对已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盘的,网上税务局自动办结;对于不满足条件的,系统逐项推送风险提醒,纳税人逐项排除风险后,通过网上预约、大厅指定窗口办理税控设备收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一把手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政策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提前制作宣传手册、“二维码”等多种形式的税务注销流程宣传材料,在办税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张贴,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务注销业务办理流程。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省局将对各市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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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