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发[2018]4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晋地税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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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的有关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制定山西省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规范并开放财务报表报送接口(以下简称“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核算软件的对接,为我省纳税人提升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开通范围


  根据总局要求,按会计制度分列,总计34项(见附件1)。


  二、接口申请和使用说明


  1、办理条件


  开发商品财务软件的企业或山西省范围内拥有自有计算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纳税人均可以办理。


  2、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


  3、提交资料


  开发商品财务软件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接入财务报表报送接口的范围,申请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山西省范围内拥有自有计算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接入财务报表报送接口的范围,申请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写明开发方信息。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需提供开发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理方式


  申请方将申请提交资料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31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邮编:030002)或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2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邮编:030002)


  被申请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结果。


  5、办理流程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或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信办审批同意后,申请方需根据税务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转换标准和要求改造升级企业财务核算软件,生成符合标准的申报文件。


  企业财务软件升级改造完毕后,需与被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功能联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的有关接入安全要求对企业财务软件客户端的运行环境安全、软件自身安全、密码保护、登录控制以及信息保护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正式接入。


  三、其他


  1、文件接口按会计制度分列,包括34套财务会计报表样式。


  2、数据标准为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的信息化格式,与文件接口相对应(见附件2)。


  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业务需要持续升级系统、扩大对接范围,更新数据转换标准将通过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发布,实现对接申报的财务软件应注意及时更新版本,规范对接申报服务。


  4、自行转换的方式对原有财务报表报送形式无影响,纳税人可继续选择使用现有网报平台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者电视、报纸、网络、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宣传,确保纳税人掌握,顺利实现财务报表自动转换和联网报送。


  附件:


  1.金税三期工程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公用参考数据标准(V1.0.00).doc


  2.数据转换标准及业务报文范例.rar【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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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