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会[2018]10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04
文号:晋财会[2018]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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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主题教育“三基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三基建设”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学明电[2018]1号)的有关内容,依据省财政厅制定的《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会岗位干部进行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强化全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提高财会岗位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以科学、客观的方式对财会岗位干部进行评价,使财会岗位干部更好的为山西经济发展服务。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全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是落实省委《关于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加强“三基建设”的意见》的实际举措,意义重大。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二)严格标准。财会岗位干部进行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时,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注意结合本单位财会岗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单位财会岗位干部基本信息、单位财会岗位设置、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作为岗位评价基础。


  (三)抓好自学自练。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会岗位干部要按照《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训练大纲(试行)》的内容,加强安排有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好模拟试题,并加强学习交流,确保取得好成绩。


  三、工作安排


  (一)测评时间


  2018年6月15日前省财政厅组织完成对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测试采取无纸化测试方式进行,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业务题,具体测试时间和有关要求将于5月15日前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三基建设专栏”(http://www.sxscz.gov.cn/)和“会计之星”网站(http://www.kjzx.cn/)另行通知。


  (二)组织测评。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于2018年4月10日前,全面启动本部门、本单位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明确符合参加测评条件人员,统计财会岗位干部信息,精心组织机关和所属各单位财会岗位干部积极参加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工作。


  (三)开展评价。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于2018年4月初成立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小组,对纳入测评范围的财会岗位干部认真做好岗位评价工作,以《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评价标准(试行)》(晋财会〔2017〕26号)为依据,按照该文件设定的6项能力为标准,实行量化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填写《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评价表(样表)》(见附件1),并务必于4月25日前将此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直各主管部门,纸质版由省级各部门留存、电子版一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信息采集。省直各部门需按照《实施办法》中测评对象的范围汇总机关及所属单位应参加测评的财会岗位干部有关信息和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结果,并填写《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人员信息采集表(汇总)》(见附件2),务必于4月30日前将此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王文俊


  电话:0351-4130028、4043123(传真)


  电子邮箱:cztkjc 126.com


  附件:1.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岗位评价表(样表).xls


  2.山西省财会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测评人员信息采集表(汇总).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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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