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16]3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11
文号:晋政发[2016]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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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办法,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分享格局不变。保持改革前省、市、县收入分享格局不变,不影响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注重各级共同发展。对中央下放地方的原增值税25%部分,纳入各级共享范围,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经济和培育财源的积极性。


(三)调整增量。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上下划基数,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各级财政的利益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中央与省级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营改增全面试点后,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各市中心支行、工行山西省分行、农行山西省分行、中行山西省分行、建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国开行山西省分行、中国财产保险山西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太中银铁路、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大同至西安客运专线、太原至兴县铁路、黄陵至韩城至侯马铁路、吕梁至临县铁路、运城至三门峡铁路、邯郸至长治铁路、和顺至邢台铁路、大同至张家口铁路、太原至焦作铁路等由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代表省政府全额出资的省部合资铁路建筑期间和运营期间在我省境内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中央财政定期按比例分配我省的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收入纳入中央及省级共享范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50%。


(二)中央、省、市、县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除上述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营业税外,其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收入纳入中央、省、市、县共享范围。分享比例: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5%,市县分享35%。市与所辖县(市)分享比例按市级不超过7.5%,县级分享比例不低于27.5%确定。市与市辖区的分享比例按现有收入分享格局不变的原则确定。


(三)核定体制返还基数。以2014年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计算中央下划收入和市县上划收入。对市县上划收入超过中央下划收入的部分,由省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低于的部分,由市县定额上解省财政,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


(四)各市对所辖县(市、区)的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定合理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情况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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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