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6]7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6-05-25
文号:晋政办发[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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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措施


(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新落户居民能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积极创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的支持政策,激发农民工和农民购房意愿。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员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要加大补贴力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和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认真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居民购房负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农民工依法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权利。本省境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要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提倡用人单位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全面落实既有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把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棚户区改造的主渠道,2016年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并作为考核各市的一项重要指标。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市、县,原则上不得再新建安置住房。采煤沉陷区治理以及其他征地拆迁项目要尽可能采用货币化安置。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依托已有配套设施安置和货币化安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打通商品房和公租房供需通道。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可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同时,把公租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支持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住房问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强强联合、优化重组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等方式,壮大企业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兼并重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项目建设手续名称,各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限时办结。在资质核定、信用评定时,要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进行审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跨界房地产。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依法修改城镇规划相关内容,将已供应未开发的住房用地或商业营业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对户型结构进行调整。对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酒店等其他用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降低房价。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房价;对带头落实国家政策降低房价的,各市、县要给予奖励,协调金融机构在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改进规划设计、完善配套设施、使用绿色环保节能材料,在不提高房价的情况下提升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各市、县要结合“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商品住房及其他房地产用地的供应总量和结构,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过长或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减少或暂停向房地产项目供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住房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和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市、县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予以推进。


(二)开展分析调度。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分析调度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定期分析研判市场形势,针对去库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及时应对市场变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监管、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密切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要将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纳入省政府每周一报范围。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锐意进取、大胆创新,差别化探索,分城施策,加快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的政策措施,确保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取得实效。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强化监督考核。省政府将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纳入对各市及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市及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考核排名。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推进力度。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约谈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市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要编制落实好“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引导社会预期,增强购房者信心。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全面解读各项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精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国家政策调整,均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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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