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金字[2020]2016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08
文号:青财金字[20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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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提高财务数据准确性、全面性、一致性,提升财政部门和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的效率,加强财务信息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能力,现将《青海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办法(暂行)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青海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提高财务数据准确性、全面性、一致性,提升财政部门和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的效率,强化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和运用能力,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全国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办法》和金融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相关规定编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各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级金融企业。


  第三条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全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年度实施。


  第五条 年内新设立的省级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报表报送,并参加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但当年度不作等级划定及结果运用。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重点围绕工作的组织落实、数据报送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可比性和连续性、财务数据的分析和运用情况等六个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一)工作的组织落实。重视报表工作,合理设计组织架构、配备工作人员,认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报表编制、审核、报送等工作,积极开展报表数据的分析和运用。


  (二)数据报送及时性。各市(州)财政部门、省级金融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和决算数据,并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核实修改情况。


  (三)真实性和准确性。报表各项数据按照编制说明填报,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实国家或地区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情况?重大事项、风险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盈亏状况、成本费用,资产质量、上缴税金等情况及主要变动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图表文字相结合,剖析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 评价计分


  第七条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及分值,评分采用扣分制,每项指标扣至0分为止。


  第八条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结果由财务快报


  和财务决算两部分评分组成,其中:


  (一)财务快报工作评分采用1-4季度评价得分平均值,权重为40%;


  (二)财务决算工作评价得分权重为60%。


  第四章 评价等级确定及结果运用


  第九条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结果根据综合得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条 建立结果通报机制。将考评结果在全省范围内,数据衔接合理,无明显逻辑性错误,汇总数据和基础数据衔接合理。


  (四)规范性和完整性。树形结构完整统一,封面信息规范清晰,按照填报范围全级次分户录入合并数据,无漏报和重复填报数据现象。


  (五)可比性和连续性。按要求连续报送财务数据,单户企业封面标识清晰,汇总单位户数变动原因清楚,本期与上期数据对比变动合理。


  (六)财务分析报告。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要求的报表分析报告格式,结合本地区或本企业实际情况,对落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将财务报表工作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反馈被评价地区、单位;对填报问题较多的单位,采取填报人员集中学习等方式加强督促。


  第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的被评价单位?财务报表工作评价结果认定为“差”:


  (一)年内受到行政监管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和制度,存在虚报、目前报和漏报等信息严重失真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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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