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10-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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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决定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税务系统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举措,是税务机关依托网上税务局,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集中处理的服务模式。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过去纳税人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跑路,从而解决新办纳税人“来回跑”“反复等”的问题,确保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无障碍。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设立银行账户并取得开户证明、已刻制公司章及发票专用章的新办企业纳税人。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路径。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可登录青海省网上税务局(http://wsbs.qhnsr.gov.cn),通过【新办企业纳税人套餐】进行在线办理。


  (二)办理流程。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办理流程为:青海省网上税务局用户协议及用户须知确认→输入信息进入系统→登记信息确认→财务制度备案→银行账户信息→资格类型登记→发票申领→附送资料→查看审核进度→在线实名采集→税控设备购买→办理结束。纳税人根据服务短信提醒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一次性领取税控设备、发票和相关文书。


  五、相关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申请后,税务机关将进行审核,对于表单填写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并说明情况,纳税人根据反馈情况进行表单修改并再次提交。


  (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通过之后(税务机关将短信提醒),纳税人可通过“查看审核进度”模块查询、签收并打印有关文书,同时进行后续的在线实名采集、税控设备购买等操作。


  (三)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后,税务机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实现新办纳税人所申请业务的全部办结。


  (四)纳税人端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看网上税务局相关操作演示视频,或下载《青海省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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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