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7]4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6-22
文号:青政[2017]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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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创业投资、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工作。探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举措,着力做好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施行审批权限内的企业投资工业备案类项目,采取不再审批、实行告知制的创新模式。推动西宁市、格尔木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行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项目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多评合一、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审批新模式。进一步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和“把关公章”,探索推行“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取代事前审批新模式。着力推动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取消生产许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全面开展网上并联审批,大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力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工商登记、纳税申报电子化。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缩短至15个工作日。(牵头单位:省编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推动中介机构去行政化。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探索取消、下放事项。全面巩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成果,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一律取消省内各级部门擅自扩权增设的收费管理项目,大幅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行政服务运行成本。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公示的中介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加强对企业注册商标、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搭建企业专利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侵权假冒案件高发地、行业、专业市场为重点,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机制,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力争在2017年底前建成“单一窗口”平台,提高监管效能和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货物通关成本。加大对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和中欧班列支持力度,降低企业产品出口成本。鼓励企业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营销力度,促进硅铁、钾肥、藏毯等产品出口。支持供货企业与需求企业组成产业联盟,建立产品直供通道,最大限度减少物流成本和中间环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质监局,西宁海关,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省属出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承担分离移交主体责任。各企业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三供一业”经营机构联系并进行分离移交,实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减轻企业负担。属地政府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分离移交接收责任,制定分离移交具体办法,指定“三供一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离移交和人员安置工作。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或进行补贴。(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六)降低企业缴税负担。全面落实国家税制改革举措,着力推进“营改增”试点,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支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服务业企业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严禁向企业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税,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巩固省政府确定的涉企收费清理成果,严格落实国家普遍性降费措施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畅通企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和再融资,支持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公司债及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积极开拓债券市场,培育引导私募市场,优化债券审批手续,支持重点企业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等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


  (九)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电解铝、煤炭等行业中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帮助有前景的企业度过难关。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缓解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债务压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技改、转型升级、新增优质产能等领域的中长期贷款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落实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综合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流向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金融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十)着力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对大额风险客户及“特困企业”实施分类名单制管理,共同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措施,做好企业债务处置和风险化解。充分发挥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优势,通过盘活重整、坏账核销、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模式,加快省属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力度,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充分发挥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大力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合作共享,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十一)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企业提供合理的融资结构和持续的资金支持。依法依规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缴工作,推进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工作,提高企业资金使用率。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债券,对各地拖欠工程款等政府存量债务予以置换;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建立企业“过桥”资金池,为重点企业提供信贷过桥周转。(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二)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单位公积金缴存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12%,不低于5%;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行缴存比例的基础上可下调两个百分点,但不低于5%。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降低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缴存或补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十三)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政策基础上,将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0.5%,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0.4%,将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平均0.64%。对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采取多种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均按其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四)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十五)降低用能成本。争取在国家层面建立藏区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清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序扩大覆盖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企业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节能环保装备产品、鼓励企业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六)降低用气成本。坚持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有序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监管,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完善天然气管理运输价格和销售价格定调价机制,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的用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减轻用气企业负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七)降低用地成本。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合理确定地价水平,创新企业用地模式,鼓励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分期出让,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化厂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新能源企业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漠化土地等“四荒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鼓励返乡人员利用“四荒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也可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支持政策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八)清理规范物流收费。2017年底前,全面取消除达坂山隧道收费站外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落实甩挂运输合法装载车辆、重点快递企业过路费减免政策,特别是简化海西地区重点生产企业合法装载车辆高速公路过路通行费减免审批手续。完善重点物流运输企业大宗工业品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办法。贯彻落实对城市配送、农村生产生活物资配送优先给予通行、停车便利等政策。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涉及的乱收费行为,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高收费、多收费,降低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青藏铁路公司)


  (十九)建设高效物流网络。依托青藏、青新综合交通路网,加快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强化西宁、海东、格尔木、德令哈等重点城市物流枢纽功能。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建立互联互通的物流信息网络,提高物流运行效率。大力推动物流服务先进制造业、商贸流通业进程,在供应链管理环节实现深度合作。鼓励有实力的物流企业承担制造、商贸企业原材料采购及产成品配送等流程,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高效物流,提升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推动2-3个“两业”联动示范点建设,推广城市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物流运输新业态,不断扩大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物流运输组织模式。鼓励城市充分利用骨干道路,分时段、分路段实施城市物流配送,有效减少货物装卸、转运、倒载次数。支持青海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物流活动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等功能,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跨运输方式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鼓励省级重点物流企业搭建面向中小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货源、车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的高效匹配,有效降低运输工具空驶率。搭建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服务企业与物流企业沟通平台,实现各得其所、绿色畅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完善由地方政府、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共担航空运行成本的运营机制,在省内各支线机场大力推广“通勤航空+低成本航空”运营新模式,切实降低航空运输成本。(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鼓励企业内部挖潜增效


  (二十)引导企业管理创新。支持企业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力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发职工创新活力,激励挖潜增效。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压缩非生产性经费支出,完善物资管理制度,加大废旧机器、设备、原料、配件等回收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房产,杜绝跑冒滴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支持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强化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依托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商务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发展智能制造,延伸产业链,促进产品高端化,提升附加值。鼓励企业通过技改优化工艺流程,实行精细化生产,减少能耗和人工、维护成本。深入推进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重点推广优质专用品种和节本降耗、循环利用技术模式,以科学配方、高效养殖降低企业饲养环节成本,不断提高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农牧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各工业园区功能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众创空间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运行费用等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众创空间,省财政科技经费按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给予1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充分整合优化各类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各地区、各牵头单位要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问题,于每年6月、12月底前梳理汇总实体经济降成本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将把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作为重要督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本意见自2017年7月2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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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