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字[2016]2183号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1-09
文号:青财税字[2016]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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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宣传主题和内容


  严格按照《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改革工作任务,围绕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保障措施、改革成效等,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全省财税部门落实《方案》的工作成效,包括深入推进“营改增”、资源税等改革、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宣传“营改增”绿色通道和推行网上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推进诚信纳税教育,加强法治税务基地建设,继续开展税法“七进”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税收信用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宣传事项


  (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健全完善税制体系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突出我省重点、特色行业产业,着力宣传“营改增”改革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成效和长远意义。同时,大力宣传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矿产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完善国税、地税部门合作征收税款,堵塞征管漏洞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征收税款的实施办法(试行)》贯彻落实情况,注重搜集整理完善发票、票据使用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好做法,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结合“营改增”等重点工作深入挖掘相关工作成效,引导我省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深入开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三)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按照《方案》相关要求,围绕综合治税组织领导、完善代征税款制度、探索实施政府购买税收服务等方面,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总结综合治税组织领导小组对《方案》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推动作用。同时,认真总结贯彻《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委托邮政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推进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四)构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我省深入推进“三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情况,针对协同工商部门监管非正常户等重点工作,全面总结完善具体做法和工作成效。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建立社会化诚信纳税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2017年5月份通过我省有影响力媒体发布2016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积极探索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广泛宣传税务机关采取各种办税便利措施服务A级纳税人的生动案例及取得成效。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宣传纳税信用等级在“银税互动”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媒介深入报道“银税互动”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认真宣传充分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等相关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的典型案例、有效做法。同时,广泛宣传推行实名制办税制度,介绍相关工作积极意义。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六)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宣传我省税务系统广泛参与到系统内复议应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以及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等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七)加强税法普及教育方面


  活动内容:积极推广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结合实际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内容和实现形式,突出以宪法为核心和以税收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和纳税人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八)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方面


  宣传内容:广泛宣传县级示范区推进国地税合作事项的相关内容。认真宣传纳税服务规范落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有效做法。大力宣传征管规范对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促进指导作用。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九)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推行多种缴税方式、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业务。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打造智慧青海电子税务局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青海税收微信服务平台”等新型办税模式。有针对性宣传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进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一)提供常态化咨询服务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丰富纳税咨询呈现形式方面的有效做法。宣传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充分发挥线上线下两种资源,促进税法宣传辅导深入开展的成效。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二)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我省国税、地税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进展。围绕重点事项、重点地区大力宣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示工作。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全省国税系统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措施执行效果。着力宣传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开展针对性纳税辅导,提供权威专业纳税咨询,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深入宣传规范备案形式,探索推广网上备案的成效。深入宣传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创新发票管理模式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作用,有序开展风险应对工作的做法。宣传推行电子发票的成效及做法。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五)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微信公众账号服务纳税人的有效做法。宣传优化完善邮政“双代”、网上办税服务厅等系统功能、推动互联网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的成效。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六)建立国际税收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协同开展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支持对外开放战略、服务“走出去”企业活动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十七)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方面


  宣传内容:大力宣传税务系统党建工作、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廉政风险工作开展情况。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部署,加强协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方案》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积极探索和实践联合宣传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实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个声音,形成税收宣传合力,切实反映出青海税务部门在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新成效和新风采。


  (二)加强领导,主动宣传。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总结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对宣传工作开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问责,加强教育引导,变被动宣传为主动宣传。


  (三)常抓不懈,强化效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宣传工作常抓、长抓。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集中宣传要突出重点,多出精品,扩大影响;日常宣传要坚持不懈、规范有序、多方参与,税收宣传月与日常宣传不能相互替代,同时处理好上级策划和下级落实的关系,避免重形式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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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