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兼营建筑服务营改增前取得进项税在营改增后能否申请扣除?
发文时间:2021-07-29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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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A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兼营建筑业营业税项目。2015年A公司购入了1亿元设备专业用于建筑业,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备扣除,当地主管税局不同意。2016年5月,继续要求扣除,当地主管税局仍不同意。请问A公司能否抵扣该笔增值税进项税呢?


  DJZ回复:全面营改增前,A公司兼营的建筑服务缴纳营业税,为价内税,税率为3%,按照增值税流转原理,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缴纳的是营业税,进项虽然取得增值税进项,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扣除其对应的进项税;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建筑服务专用的固定资产虽然没有改变用途,但全面营改增后,属于改变为用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在2016年5月份开始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说明:以下问题为2021年7月28日,德居正咨询团队与唐山税务局高继峰老师交流内容整理稿,回复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企业纳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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