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3号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多元化征缴渠道情况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4-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3号通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67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以来,为提高社保费征缴效率,优化缴费服务,方便广大缴费人缴费,新疆税务局积极与各商业银行开展协商合作,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目前已初步实现“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渠道。现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现有征缴渠道情况通告如下:


  一、未与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两两协议)缴费人适用渠道


  (一)银行柜面


  1.目前可选择缴费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兵团农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2.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本行银行卡或现金。


  (二)银行智能POS机


  1.目前可选择缴费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


  2.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银行卡(任意银行卡)。


  (三)银行自助终端


  1.目前可选择缴费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任意银行卡)、建设银行(仅限建行卡)。


  2.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银行卡。


  (四)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


  登录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使用二维码扫描缴费功能,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或建设银行手机APP扫码缴费。


  (五)建设银行“裕农通”


  建设银行目前已在全疆各大商超部署310台“裕农通”,缴费人可通过“裕农通”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建设银行银行卡。


  (六)手机银行APP


  目前可选择缴费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


  (七)社保费代收客户端。


  1.需要联系代征单位操作人员进行申报。


  2.社保费代收客户缴费支持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扫码支付功能和银行卡线上支付功能。


  3.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银行卡或手机。


  二、已与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两两协议)缴费人适用渠道


  已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兵团农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两两协议)的缴费人,除上述7种缴费渠道外,还可以使用以下缴费渠道:


  (一)税务部门批量扣款


  税务部门会对选择银行批量扣款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的银行卡发起划扣指令,缴费人需要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二)税务部门实时扣款


  1.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申报缴纳。


  需要携带的资料:缴费人身份证。


  2.登录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的三方协议缴费功能进行缴纳。


  三、注意事项


  (一)同一缴费人同一险种不能同时在多地参保,否则将导致在银行端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保险费缴纳。


  (二)请保证缴费所使用的银行卡或签约账户中余额不小于应缴社保费额。


  (三)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登陆网址


  http://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wszx-web/bszm/apps/views/beforeLogin/indexBefore/pageIndex.html


  (四)新疆税务手机APP下载方式


  登录新疆税务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新疆税务手机APP下载。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22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