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2017]4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12366纳税服务升级总体方案》的工作意见
发文时间:2017-05-12
文号:新国税发[2017]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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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2366纳税服务升级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要求,把12366建设成为集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六项功能于一体,“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的“六能”型综合性、品牌化的纳税服务平台,现结合新疆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12366升级工作的总体思路


  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结合新疆国税工作实际,12366升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六能”服务为目标,以“热线、无线、网线”互通互联为抓手,落实拓展服务渠道、提升需求管理、优化组织保障三方面举措,力争用2-3年时间,将12366打造成办税功能完备,集宣传咨询、权益保护、需求管理、办税质效监控为一体、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涉税服务品牌。


  二、12366升级工作的具体任务


  (一)完善和优化新疆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


  围绕升级工作总体思路,拓展、优化“五个一”工程,即:一“线”(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一“网”(新疆12366网上办税服务厅)、一“端”(手机客户端)、一“微”(微信公众平台),一“库”(纳税服务数据库)。围绕网上办税、权益保护、咨询辅导、需求管理、质效监控等纳税服务工作,发挥各自功能优势,互通互联、统筹布局,打造“新疆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


  1.拓展一“线”。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拓展延伸至地州市局和县市区局,实现对所有咨询电话的远程监控和痕迹管理,确保答复问题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2.升级一“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升级、优化、完善新疆12366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


  3.完善一“端”。手机客户端作为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延伸,具有方便、实用的特点,能够实现一键办税,逐步完善自主涉税查询、办税结果精准推送以及其他辅助办税功能。


  4.优化一“微”。按照总局下发的建设标准与规范不断优化,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平台用户黏度强、操作便捷、使用成本低的优势,与网上办税互联互通、优势互补,实现“网上”、“掌上”服务为一体的新格局。


  5.集成一“库”。


  (1)整合金税三期、热线、网线、无线、微信、网上办税服务厅、实体办税服务厅(排队叫号系统、自助办税终端、视频监控系统等)中的纳税服务数据,建设纳税服务数据库。


  利用纳税服务数据库的数据统计分析,针对纳税服务中难点、热点、权益保护等问题,逐步建立纳税人需求分析、处理、反馈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办税环境、办税秩序、纳税服务质效等情况,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强化管理考核提供决策支持。


  (二)完善和优化权益保护机制


  优化和强化纳税服务投诉、涉税违法举报管理,形成维权渠道畅通、流转有序、责任明确的纳税人权益保护快速响应机制。


  1.加强纳税服务投诉管理。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升级12366纳税服务投诉模块,使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投诉模块覆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系统。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流程,统一投诉岗位设置和权限配置,实现纳税服务投诉多渠道接收、同一平台处理、全程监控、分类统计和汇总分析。


  2.加强涉税违法举报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受涉税违法举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28号)等规定,优化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与征管科技、稽查、督察内审部门举报受理专岗的设置和权限配置,确保举报办理渠道的畅通;会同征管科技、稽查、督察内审部门规范举报受理流程,明确各环节职责;建立纳税人涉税违法举报“快捷处理通道”,处理纳税人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举报。


  (三)完善和优化知识库管理(地方通用知识)


  会同法规部门制订《新疆12366知识库管理办法》,规范知识库运维的内容、流程、模式、保障等,建立知识库修正机制,完善纠错功能,不断提高知识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扩大知识库系统的应用范围,将12366知识库系统提升为既支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又支撑门户网站、移动终端、办税服务厅和其他咨询渠道的后台支持系统,提高涉税咨询服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四)完善和优化业务支撑


  修改完善《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队管理办法》,建立前后台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完善区局相关处室承担12366业务支撑的职责,落实疑难问题的限时办结和协调处理机制;落实抽调地州市局业务骨干到新疆12366纳税服务中心轮值的业务支撑模式;制定和完善不同渠道的业务办理、运行支撑、质量监控等规范,确保前后台衔接顺畅有效;建立定期会审“难热点”问题的分析机制,并针对“难热点”问题,相关处室选派资深业务骨干定期到12366现场解答;对12366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业务支撑机制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区国税局系统绩效考核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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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