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县机关保中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移交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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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福州市县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县级统筹)人员于2020年12月-2021年3月整体移交至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政策


  移交人员实行国家和我省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移交后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在机关保中心的2020年度养老保险未缴费月度,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税务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申报补缴,逾期将执行2021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费基数由缴费人在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注:目前我省公布的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4元,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488元;上限为17442元)


  二、缴费方式


  因纳入省级系统统一管理,移交后,原有机关保中心的银行卡批扣划缴方式不再延续,采用税务部门现有多渠道缴费。


  (一)申报缴纳2021年度费款的,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


  1.微信公众号缴费。通过关注“福建税务”和“福建省微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公众号菜单栏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在线完成缴费。


  2.手机APP缴费。手机搜索下载“闽税通”APP或“云闪付”APP,安装后打开注册登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在线完成缴费。


  3.“银税通”POS机自助缴费。持银联卡和身份证,在福州税务各办税服务大厅“自助办税区”的POS机上自助缴费。


  4.上门申报缴费。持银联卡和身份证,在福州税务各办税服务大厅办税窗口填报申报表后,刷银联卡或手机扫码缴费。


  (二)微信公众号缴费和手机APP缴费等电子缴费方式不成功的,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三)按上述规定补缴2020年度费款、办理后延缴费和后延一次性缴费等非正常申报业务,应到税务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费,按现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和征收流程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移交后符合退休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到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以及发放方式不变。2021年3月前到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需缴费的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缴费后到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二)移交人员2021年正常缴费时间为通告之日起至12月30日;以后年度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0日。(注:国库年终结算另有规定的,截止缴费时间从其规定)


  (三)全市税务服务大厅正常申报的业务通办,需到办税服务大厅上门申报缴费的,可就近选择办理。


  (四)移交后的养老金资格认证方式变更为:关注“福建社保”微信公众号认证;?下载“闽政通”手机APP认证;?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或有开通人脸识别功能的街道社区认证;④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可与现居住地社区联系,由社区工作人员安排时间上门认证。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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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