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3-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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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1年3月6日起,税务部门拓宽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我省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办事指南等告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


  (一)线上渠道缴纳


  1.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相关入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2)。


  2.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微信搜索并关注“海南税务”公众号,依次点击“微办税-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我(首次办理需进行授权登录、输入身份信息并进行人脸认证)-办税选项-网上办税-灵活就业社保”,输入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后,查询核实应缴信息并进行缴费。


  3.可通过各商业银行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海南省农信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二)线下渠道缴纳


  1.可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等。


  2.可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三)委托银行代扣缴纳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于每月15日前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主要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原线上、线下渠道保持不变。自3月6日起,用人单位也可下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纳社会保险费(下载路径:海南省税务局官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视频见附件4)。


  三、其他事项


  (一)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办理申报缴费遇到的系统故障等问题,可以拨打经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咨询解决。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二)已通过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获取完税证明,可在两个工作日后前往所在地办税服务大厅自助终端打印。


  特此通告。


  附件: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微信缴纳操作指南.xls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支付宝缴纳操作指南.xls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渠道缴纳操作指南.xls


  4.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视频.rar【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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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增值税常遇到的分录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境外费用106万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管理费用1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缴纳上期增值税30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情况四: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若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到租金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5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情况五: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月增值税60000元(当月还未结算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情况六:一般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已经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上月期末计提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情况七: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如:2023年9月1日,济南万国花园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全部售罄,取得预收账款1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1110/1.11*3%=3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超范围经营能否开具发票?


  通常所说的超范围经营指经营者超出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开具品名(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开具发票时,品名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二是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开具的品名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构成虚开,并按相应规定处罚。对规定应用场景应当使用规定种类的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是对发票的分类管理,并不构成经营者开展其他经营项目按规定使用发票的限制。就现行规定来看,除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需经营范围登记有“汽车销售”并已备案才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规定外,没有对超范围经营进行禁止性开具发票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选条目登记。规范条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具有高度的概括特点并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不构成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除另有规定外,通过统一的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品名开具采用税收分类名称叠加自行填写具体品名的双重显示方式。两者在归类和名称上有差异,发票开具品名是否属于超经营范围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现行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中存在经营范围条件的和前述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审核外,并不存在审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外,法律法规规定无须许可(审批)的,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即自主登记经营范围后即可经营。对此类无需许可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由市监局查处。市监局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处理,即一般按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理,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超范围经营不单独构成应税行为的无效,经营者可以开具发票并应依法纳税。


  对擅自超范围从事禁止经营项目的,能否开具发票是目前争议较多的话题。认为不可以开票纳税的主要理由是,既然是禁止经营的,税务机关就不应该给予开票纳税,否则相当于认可了经营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首先,从事禁止经营项目并不能全盘否定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虽然税务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但也要尊重民商事法领域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经营者虽然擅自经营了禁止经营项目,但符合最高法相关解释情形、构成民事关系有效的,就应当可以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机关无法承担审核禁止性经营之责。禁止经营项目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即使属于同样的经营项目,还有经营方式的区分、情节轻重的判断等,这些只能由查处部门才能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查处部门未查处的情况下,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税务机关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不影响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要注意经营项目,如果明确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应告诫其停止违法经营,可以拒绝代开发票,促使其违法经营终止。


  笔者认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发生交易行为,从现行税法的视角,均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应自觉不从事禁止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的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以免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禁止性项目时,查处部门查阅票据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开具的发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和确认情节轻重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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