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2-28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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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21年度“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规则


  (一)一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一次开奖的发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购买商品或服务(购买不动产、自来水、电、燃气、电信服务、保险服务除外)所取得的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开票日期距一次开奖不超过180日;


  (3)必须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进行查验,且查验结果相符;


  (4)不属于以下情形: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作废发票;“税率”栏次为“免税”、“不征税”字样的发票(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开具的“免税”字样发票除外);税率为零的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一次开奖每日一期,每期设3个等次奖项,中奖名额7100名,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1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3)三等奖6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元。


  3.参与方式


  (1)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湖南财政”微信公众号或“湖南税务”支付宝生活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即可进入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通过“发票信息录入”模块,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发票查验结果相符且符合参与条件可点击结果界面下方“摇奖”按钮进行开奖。


  (2)已收藏在支付宝“发票管家”的发票可直接点击发票页面下方“开发票中大奖”图标参与一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一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单张发票单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奖项从高。


  5.开奖方式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在参与摇奖后,可当场获得中奖结果。中奖奖金以微信红包或支付宝转账形式即时发放,微信红包发放至参奖者“湖南税务”公众号页面,需要在24小时内领取。


  (二)二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二次开奖前1个自然季度内成功参与过一次开奖且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2)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消费者真实姓名一致,且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已采集消费者个人真实信息。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每季一期,每期设中奖名额1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含税)。


  二次开奖中因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消费者弃奖而作废的奖项和奖金,自动累积到下一期的奖池中,增加下一期奖项数量和奖金总额。


  3.参与方式


  消费者参与一次开奖后,可以通过一次开奖结果页面,选择参与二次开奖并录入个人信息;或在参与一次开奖后,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主界面“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个人信息并参与二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二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每张发票只能中一次奖。每个自然人每期二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


  5.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采取现场开奖方式,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第2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办。


  现场开奖活动全程录像并由公证处公证。同时通过网络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公布中奖结果。


  6.兑奖流程及规范


  (1)具体流程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兑奖税务机关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奖者无法前往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兑奖的,可作出书面说明并授权委托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奖者授权委托书(含不能自行兑奖说明)、中奖者身份证原件及其他兑奖所需资料办理。


  中奖者发票联原件丢失的,可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发票相应的电子交易记录、发票开具证明、购买方为本人的佐证资料和不作为单位报销入账承诺书,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办理兑奖。


  (2)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①超过兑奖期限的;


  ②兑奖人不能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由于玷污、损坏、涂改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无法提供其他兑奖所需资料的;


  ③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的;


  ④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⑤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⑥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除外);


  ⑦发票已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的;


  ⑧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三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三次开奖前1个自然年内成功参与过二次开奖且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三次开奖设一期,设中奖名额1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万元(含税)。


  3.参与方式


  消费者成功参与二次开奖后,即自动参与三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三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每张发票只能中一次奖。每个自然人三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


  5.开奖方式


  三次开奖采取现场开奖方式,于2022年1季度举办。现场开奖活动全程录像并由公证处公证,中奖结果发布方式同二次开奖。


  6.兑奖流程及规范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如三次中奖发票已于二次开奖时中奖并已向税务机关成功兑奖,则由二次开奖兑奖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和相关情况说明),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管部门兑奖。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奖者无法前往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兑奖、发票联原件丢失以及不予兑奖情形,参照二次开奖兑奖规范予以兑奖。


  二、注意事项


  (一)2021年1月1日-2021年2月28日期间个人消费者取得发票参与一次开奖,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2021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参与一次开奖,按本规则执行。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取得发票参与二次、三次开奖活动,按本规则执行。


  (二)消费者发现商家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6热线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三)利用或套取他人发票(含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取消其参与“发票有奖”活动资格;已兑奖金的,追缴其已兑奖奖金。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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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