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25
文号:津政办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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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5日



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本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提高审批效率,在巩固深化本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项目前期服务


  (一)推行“用地清单制”。在土地出让前,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普查土地现状,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估评价关键指标要素;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水土保持方案的,由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受让单位无需再进行相关评估评价。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土地普查现状和评估评价指标,分别提出技术设计要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形成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土地受让单位根据清单即可开展工程方案设计。(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实行区域评估。将区域评估的实施范围,扩展至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自贸试验区(片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在土地供应前,编制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区域评估报告并进行区域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企业共享,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和审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项目策划生成服务。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各审批部门明确项目应当申报的审批服务事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并提供给建设单位。(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精简审批环节


  (四)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简化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环节。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在线自动备案。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首次进入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联审系统”)申报审批事项时自动完成项目备案,并生成工程建设项目代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七)推行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报装办理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对于地块红线外接入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临时占掘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交管、城市管理部门,实行临时占掘路(含内部征询公安交管部门意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等事项并联办理、信息共享的审批机制。(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城市管理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水务集团;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九)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将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扩大至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审批时间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登记不超过14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对新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不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无需办理相关评估评价。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开展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地震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供的局部管线接驳服务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事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信息共享功能。实现规划验收意见与消防验收意见通过“联审系统”自动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部门验收意见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可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合验收意见书》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人防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实行“一网通办”


  (十六)推行电子证照。依托“联审系统”,对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在线申请和提交电子资料,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后,核发电子证照。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现场办理或网上下载打印使用。(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批复,企业要求获得纸质批复文件的,采用邮寄方式,不收取费用。(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系统建设。制定“联审系统”管理办法。继续优化跟踪督办、结果共享、统计分析功能,强化与各审批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系统互联互通和协同办理,完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网信办;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监管。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方式审批的事项,实行全覆盖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并实施诚信惩戒。(牵头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信用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信用修复机制,促使企业主动纠错、纠偏,激发守信意愿,引导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其他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不包括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轨道交通保护区、历史风貌建筑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的建设项目。


《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天津市作为首批改革试点城市,2018年启动试点改革以来,我市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要求,先后出台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9〕25号)、《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津住建政务〔2020〕16号),累计出台改革措施103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断提质、提效、提速。据统计,2020年上半年,一般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取得施工许可由改革前的平均用时390天压缩至不超过63.5天。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2019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三方评估中,我市与福建、上海、北京并列进入第一梯队行列。


  三年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取得很大成就,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与北京、上海等国内先进城市相比还有差距,仍有不小改革潜力。为此,在巩固深化我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加大改革力度,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


  二、新一轮改革的目标任务


  以“建设单位办事便利”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总结我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对标世界银行评价标准,认真学习借鉴北京、上海等地区先进做法,聚焦建设项目审批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精准化的改革措施。通过改革,将实现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低风险建设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扩大到10000平方米以下,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14个工作日,全面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


  三、新一轮改革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优化项目前期服务、精简审批环节、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实行“一网通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5个方面,提出20条改革措施。


  (一)优化项目前期服务


  重点解决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后,需要开展的项目评估评价环节手续多、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并帮助建设单位了解需办理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一是推行“用地清单制”。在土地出让前,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由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普查土地现状与实施相关评估评价,形成技术设计要点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


  二是全面实行区域评估。拓展区域评估实施范围至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自贸试验区(片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属地区政府确定后并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


  三是优化项目策划生成服务。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明确项目的审批服务事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并提供给建设单位。


  (二)精简审批环节


  主要是通过简化审批申请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推行并联审批服务等措施提升审批效率。


  一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


  二是简化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环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是实施在线自动备案。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无需单独办理项目备案,通过申报审批事项时自动完成项目备案。


  四是推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对于地块红线外接入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项目通过并联办理、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


  五是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


  (三)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重点在我市“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让更多项目能够享受改革政策、分享改革“红利”。


  一是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至不大于10000平方米。


  二是建设单位可根据自愿选择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是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四是无需办理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


  五是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六是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供的局部管线接驳服务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七是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信息共享功能。


  (四)全面实行“一网通办”


  解决我市审批结果电子证照应用比例不高的问题。通过加强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一是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现场办理或网上下载打印使用电子证照。


  二是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批复、邮寄办理结果实现建设单位零跑路。


  三是制定联审系统管理办法,强化效能监督能力,优化系统功能,完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要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通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方式审批的事项,实行全覆盖监管,强化对承诺人的检查监督与对未履行承诺行为的惩戒。


  二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


  四、关键词诠释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不包括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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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