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会[2021]9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20
文号:皖财会[20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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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精神,积极改革会计行业行政审批方式,不断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行范围和职责划分


  (一) 实行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或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 职责划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改革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办理流程


  省级财政部门在门户网站、安徽政务服务网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的告知(附件1)。市、县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同级政务服务网公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附件3),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 签署告知承诺书。申请机构根据意愿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2)或《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4)。


  (二) 网上提交申请。申请机构登录网上审批系统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三) 审核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于10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发执业许可证书。


  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 实行承诺公示。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 开展承诺核查。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


  (三) 严格行政处罚。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 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且该申请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五) 实施综合监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受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四、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 精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由法定5项减少到1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合并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删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二) 精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法定6项减少到3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合并至“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保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删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三) 精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法定4项减少到2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与“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合并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附件5),保留“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删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四) 压缩审批时限。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限由法定3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决策部署要求,持续深化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激发会计行业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


  (二) 抓好执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扩大政策的知晓度。要按照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及时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确保改革任务按时间节点高质量落地。


  (三) 加强监管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日常核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模式,按照系统集成、协调高效的要求,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形成聚合效应。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告知.doc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3.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doc


  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doc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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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