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发[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10
文号:湘税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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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更大力度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2021年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十项措施通知如下,请切实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一)让企业开办更加提速。大力推进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落实“企业开办平台”线上“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线下“一窗通办”要求,将企业开办时需办理的涉税事项精简为“领用发票”和“不领用发票”两类事项,进一步压缩涉税办理时间;将企业开办时需采集的涉税材料整合为“企业注册登记”一套表单材料,取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重复提交企业开办涉税材料。企业开办时需申领发票的企业可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企业开办服务专窗”一窗领取发票实物(含税务Ukey),也可预约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领取发票实物(含税务Ukey)。


  (二)让税务注销更加便利。制定出台《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压缩税务注销办理时限,明确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即办范围,严格“异常户”“问题户”税务注销监管,持续提升税务注销便利度。积极推动企业注销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流程,部门间联动办理,持续深化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


  二、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三)让纳税申报更加简化。根据税务总局纳税申报改革进展,落实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以及整合简并财产行为税和资源环境税纳税申报表。简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资料报送内容,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实现相应困难减免申请业务全程网上办。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小规模纳税人线上增值税申报辅助服务,实现销售收入自动汇总、免税收入自动统计、差额扣除自动计算、申报疑点自动监控、申报表格自动填报,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准备时间。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实现大企业集团综合办税、特定类型退税申请等线上办税业务功能。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交易纳税平台”建设、推广和应用,全面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


  (四)让沟通联系更加顺畅。建立网格化、点对点征纳联系交流信息化渠道,实现税务人员与办税人员日常联系交流、政策消息及涉税费提醒精准推送、纳税人涉税诉求及意见收集、纳税人满意度日常测评统计等功能。逐步将征纳联系交流、税费业务政策宣传、纳税人学堂培训视频宣传、税费在线咨询、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等功能,以链接、对接等方式统一整合至湖南税务服务平台,持续优化完善相应业务功能。


  (五)让办税距离更近一步。制定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清单所列服务事项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方便纳税人就近申请办理涉税业务。


  (六)让办税服务更加便捷。进一步拓展和优化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移动端办税功能,持续提升办税体验。梳理纳税人线上自助办理、即时办结的涉税费服务事项清单,扩大线上自助即时办结涉税费事项范围,在各类办税服务场所加强操作辅导,逐步引导纳税人形成“自助办”办税缴费习惯。


  (七)让线上办税更加高效。建立“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后台快速处理机制,由县市区局成立在线审核处理中心,对线上提交的办税事项进行即时受理和快速办结。


  (八)让发票领用更加省心。在做好新办纳税人发票电子化基础上,稳妥有序、积极引导存量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提升我省发票电子化率。推行发票票种核定、领用、验旧、缴销全程网上办,实现纳税人发票业务“零见面”办理。


  三、持续改进税收执法


  (九)让行政处罚更加透明。修订《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明确更详细的处罚标准、更确切的处罚数额,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确保执法公平。


  (十)让监管执法更有温度。将税务机关发现的低等级税收风险,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湖南税务服务平台点对点向纳税人发送提示提醒函,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自查反馈。经纳税人自查自纠后疑点消除的,税务机关不再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税收风险应对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照具体任务倒排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逐项按期落实改革任务。要做好“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广大纳税人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报告省局相关职能部门。


  附件:湖南省税务局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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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