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2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19
文号:桂政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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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发[2021]3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扶持


  2021—2023年,每年统筹整合资金400亿元用于支持工业振兴,其中每年安排一般公共预算100亿元、新增政府专项债券300亿元,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贴息、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扶持、企业上台阶和市场开拓扶持、股权投资、融资担保、企业贡献奖励和考核奖励等。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投入。(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北部湾办,广西证监局)


  二、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将其他重点工业项目纳入“桂惠贷”政策范围给予支持。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奖补力度


  对自治区“千企技改”在建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自治区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自治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企业,自治区本级财政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及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和“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对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按照质量高标准、用地集约化、功能现代化要求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研发楼项目,按不超过800元/平方米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对一般性标准厂房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平台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高标准厂房,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北部湾办;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实施百亿元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外),对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额外奖励10万元。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举办广西工业新产品暨广西工业品牌发布会,开展线上线下工业品专项促销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力度


  加快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力争2021年基金累计投资规模达500亿元,到2023年达1000亿元。对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治区、设区市和企业可通过合作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完善新兴产业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优化投资审批决策流程,强化设区市、县(市、区)风险防范和管理职能,每年安排新兴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20亿元,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直接股权投资力度。各设区市可参照设立相关基金。(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北部湾办,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扩大制造业贷款规模,进一步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开发性银行设立广西制造业专项贷款。将制造业贷款增量、增速列入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范围。加强工业企业融资担保,力争到2023年广西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规模达到30亿元。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龙头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北部湾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自治区本级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企业5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


  九、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各设区市、县(市、区)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设区市和工业增加值排前35位的县(市、区)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占比不低于30%。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重点园区、“5个50”产业项目实行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实行有保有压能耗指标差别化配置,自治区预留部分新增能耗指标,用于调剂保障重大工业项目,优先保障能耗强度优于“十四五”工业能耗强度目标值、优于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项目。推行能耗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加大电力市场交易改革力度,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广西电网售电量比例不低于55%。加强电力运行调度,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工业绩效考核


  强化绩效考评正向激励,提高设区市工业投资绩效考评指标的分值权重。建立工业投资奖励制度,自治区每年考核各设区市工业项目推进情况,对排位前3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将工业投资工作纳入自治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奖励范围。每年对工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市、先进县予以通报表扬,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发展指标等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绩效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出台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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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