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1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1-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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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1年1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签署银税三方划缴协议套餐、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套餐、增量房交易套餐、存量房交易套餐、财产行为税和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申报错误更正、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风险纳税人提示信息等10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1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1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新增“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功能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功能。纳税人在办理注销业务之前,通过“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进行注销前置事项预检,完成纳税人当期及注销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费)款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发票缴销、发票验(交)旧等业务办理。


  二、新增“签署银税三方划缴协议套餐”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签署银税三方划缴协议套餐”功能。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支持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利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三、新增“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套餐”功能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套餐”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套餐办理非居民扣缴所得税的相关事项,包括扣缴税款登记、税(费)种认定、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及变更、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等事项。


  四、新增“增量房交易套餐”功能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增量房交易套餐”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套餐办理新房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契税申报、印花税申报、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等事项。


  五、新增“存量房交易套餐”功能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存量房交易套餐”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套餐办理二手房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房产交易申报、税款缴纳、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等事项。


  六、新增“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功能


  在“套餐业务”中新增“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套餐办理与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房产税申报、资源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耕地占用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印花税申报、车船税申报、烟叶税申报、契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等事项,同时支持以上税(费)的缴纳。


  七、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


  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支持办理“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的申报表更正。


  八、优化“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功能


  优化“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功能,在不动产类型中增加“场地租赁”选项,自然人可在此完成场地出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开业务。


  九、优化“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功能


  优化“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功能,纳税人填报“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可在正式报送前,使用暂存功能暂存已填写的报表数据,待再次填报时提取使用。


  十、优化风险纳税人提示信息


  当自然人被认定为风险纳税人后,允许登录电子税务局,但登录后部分业务限制办理,点击菜单时提示“您已被**税务局**税务所认定为风险自然人,请到相关税务机关核实办理或致电**税务局运维电话咨询”。关闭提示后可以办理其他业务。限制办理的业务包括: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


  当单位纳税人被认定为风险纳税人后,不允许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时提示“您已被**税务局**税务所认定为风险自然人,请到相关税务机关核实办理或致电**税务局运维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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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